3.5.3 合同审定管理规定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合同审定管理规定,供读者参考。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合同审定管理规定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公司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除、终止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第3条 本规定适用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1.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企业章程。 2.股权转让协议。 3.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4.业务合同。 5.设备维修养护合同、外包合同。 6.其他合同。 第4条 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目标责任书等合同文书由人力资源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5条 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的全过程,公司法务部均可根据实际需要介入,并在公司对外合同签订前出具审查意见。 第6条 法务部进行合同审核的要点如下。 1.合同对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性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7条 在合同签订前,法务部协助经办部门或人员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与审查。 1.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审核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质证书、注册资本等。 2.审查欲签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和资质证书。 3.审查合同方的履约能力、支付能力、财务状况等,必要时应要求合同对方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8条 代签合同的,合同对方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务部需确认受托人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事项及权限、有效期等。 第9条 有担保的合同,法务部需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第10条 对于重大合同,法务部人员还需了解和审查合同对方的履约信用,审查其有无违约事实,有无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第11条 合同对方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第12条 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法务部需对担保人进行严格审查,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 第13条 法务部需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严谨性,特别是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合理,经办人应充分估计违约风险,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第14条 法务部应根据审查结果,拟定《法务部合同审查意见书》,交经办人加以完善。 第15条 公司建立合同档案制度,将合同正本、《合同审批单》、《法务部合同审查意见书》原件存档。 第16条 本规定由公司法务部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所有。 第17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于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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