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申请操作办法
一、培训条件
毕业年度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7号)和《关于发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工种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8号)的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二、报名培训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备案表》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交纳培训费。
三、补贴额度
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职业鉴定机构通过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100%给予鉴定补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
给予补贴。
四、补贴申请。
毕业生个人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技能鉴定补贴和8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备案表》;
(三)技能鉴定考核交款凭证;
(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人银行帐号。
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2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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