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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奖有关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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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奖有关奖惩办法

一、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推进各项平安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削减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方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全部管理人员,但不包括奖惩。

三、考核依据

1、工作指标考核: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的年度平安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状况;

2、组织机构考核:平安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平安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等履职状况;

3、基础管理考核:平安生产建章立制、教导培训、平安检查、危急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平安物资管理、平安技术措施与平安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状况;

4、集团公司部署的其他平安生产工作的完成状况。

四、考核办法

1、考核期限:分为每年一次考核和三年一次考评。考核由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评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以精神嘉奖为主,授予“平安生产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2、考核程序:

(1)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30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平安生产总结;

(2)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平安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咨询等方式,汇合被考核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状况。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明细表附后):年度考核采纳百分制,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81分至90分为达标单位;91分至96分(含96分)为良好单位;96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五、嘉奖经费筹集及发放标准

1、集团公司成立“平安生产嘉奖基金”,其基金来源:

(1)集团及各企业平安生产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其中,集团公司总经理个人每年出资3,000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每年出资1,500元;

(2)各企业按年度管理费用的1.5%提取平安经费,作为平安生产基金。年终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收缴,“平安生产嘉奖基金”由财务审计部管理;

(3)《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嘉奖费由集团公司机关经费支付,年度平安生产责任考核奖金由“平安生产嘉奖基金”中支付。

2、发放标准:

(1)《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奖金,按照企业规模、人员等状况,嘉奖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考核嘉奖

①年度考核为优秀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

②年度考核为良好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200元;

③年度考核为达标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④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公司平安生产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罚款500,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除根据以上规定罚款外,该企业平安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相关人员举行处罚。

六、平安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企业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按照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举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人举行处罚。

1、发生非伤亡平安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状况,对相关人员赋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罚款、降薪、减薪等方式实施。行政处理分为开除、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平安事故10-50万元(含5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

事故1-10万元(含1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10万元(含1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平安事故51-100万元(含10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60万元(含5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10-30万元(含3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平安事故100万元以上、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6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0万元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6,000-10,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2、发生平安责任伤亡事故,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举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1)一次轻伤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一次重伤1人的,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4,000-6,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4)发生一起平安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岗位工资的10%;扣减单位分管平安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平安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2%;

(5)发生两起及以上平安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赋予降职或开除处分,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岗位工资的20%;扣减单位分管平安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1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平安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1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

3、发生平安事故后,各责任单位必需根据《平安生产报告制度》准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赋予经济处罚。

(1)对隐瞒轻微事故的行为:

①发生平安事故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5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平安管理负责人罚款200元;

②发生平安事故造成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0-20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对平安管理负责人罚款600元;

③发生平安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坏200,000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对平安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

(2)隐瞒普通事故以上行为的(按国家平安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8,000元、对平安管理负责人罚款5,000元。

4、对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救护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不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举行经济处罚。

5、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平安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也负有管理责任,除接受区的处理外,还应赋予经济处罚。

(1)企业发生较大平安责任事故,赋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经济处罚8,000元;

(2)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平安责任事故,赋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15,000元,分管领导经济处罚10,000元,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5,000元,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济处罚2,000元。

七、各企业按照自身实际,对所属单位制定出相应考核方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考核依据主要有岗位履职、工作业绩、平安管理技术学问、业务技能等实施奖惩。

八、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由责任单位根据相关平安生产法律、规则举行处罚。因为不行抗力等缘由,以及员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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