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省级重点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镇集镇管理领导组和集镇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集镇卫生实行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煤炭等杂物,严禁乱扔垃圾。。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 集镇河道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倒在河堤上或倒入河中。对河道卫生实行责任制管理,沿河两岸居民对其房前屋后的河道区域的卫生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
第六章 集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十八条 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十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
第二十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护。
(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无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向责任区外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 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绝对化管理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第十六条,擅自乱丢乱堆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河中及河堤上者,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态度罚款10—5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第十条,不遵守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管理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1)在桥上摆摊设点的,罚款10—20元,屡违者重罚;不在规定地方经营蔬菜水果的,罚款5—10元;
(2)不在规定地方经营鲜肉或大牲畜的,第一次罚款30—50元,第二次罚款60—100元,以此类推;
(3)用板板车在街上游动卖水果、蔬菜等,罚款10—20元,并没收商品及工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的,罚款50—100元,屡违者重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损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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