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 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 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 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坏境影 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 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 有毒污染物总銘、六价銘、总鎳、总镉、总银、总铅、总 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
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 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 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 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 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水质总銘的测定高镭酸钾氧化-二苯
碳酰二肘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水质 六价銘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脐分
光光度法
GB/T7468-198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GB/T7469-1987 GB/T7470-1987 GB/T7471-1987 GB/T7472-1987 GB/T7473-1987
水质 汞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的测定2, 9-二甲基-1,10菲罗
卩林分光光度法
GB/T7474-1987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
钠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
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8-1987 GB/T7479-1987 GB/T7481-1987 GB/T7483-1987
水质 镀的测定 蒸憾和滴定法 水质 钱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 钱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
GB/T7484-1987 GB/T7486-1987 GB/T7487-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水质 氧化物的测定银滴定法 水质 氧化物的测定异烟酸-毗卩坐卩林酮
比色法
GB/T113-19 GB/T114-19
水质 总磷的测定钳酸钱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
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 GB/T11907-1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
度法
GB/T11908-19 水质 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
GB/T11910-19水质镰的测定丁二酮月亏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
度法
GB/T11912-19水质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 度法 GB/T11914-1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縮酸钾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 染物采样方
法
GB/T188-1996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氧酸 汞分光光度
法
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氧化氢的测定异烟酸- 毗\"坐咻酮
分光光度法
HJ/T2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縮酸雾的测定二苯基 碳酰二肘分
光光度法
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 分光光度
法
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 荼乙二胺
分光光度法
HJ/T67-2001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 电极法
町/T84-2001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咻分光光度法 (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电镀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 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 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设施。
3. 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3. 4镀锌
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 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 程。
3. 5镀铅
指将零件浸在镀銘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 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锯镀层的过 程。
3.6镀鎳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鎳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鎳板 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鎳镀层 的过程。
3.7镀铜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 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 过程。
3.8阳极氧化
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阴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 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 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
3.9单层镀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 镀层的过程。
3. 10多层镀
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 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一装饰性锯镀层,需先镀中间镀 层(镀铜、镀鎳、镀低锡青铜等)后在镀縮。
3. 11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 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 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 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 镀件镀层的
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 13排气量
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 里。
3. 14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 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
3. 15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 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 准规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 体为基准。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1. 1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
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限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值 1.5 0.5 1.0 0. 1 0.5 1.0 0. 05 1.0 2.0 5.0 5.0 6〜9 70 100 25 30 1.5 5.0 10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主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一致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 总锯(mg/L) 六价 (mg/L) 总傑(mg/L) 总镉(mg/L) 总银(mg/L) 总铅(mg/L) 总汞(mg/L) 总铜(mg/L) 总锌(mg/L) 总铁(mg/L) 总铝(mg/L) pH值 悬浮物(mg/L)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化学需氧量(COD*, mg/L) 氨氮(mg/L) 总氮(mg/L) 总磷(mg/L)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总氤化物(以CN一计,mg/ L) 多层镀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 (L/m'镀件镀层) 750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污染物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排放浓度限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值 1.0 0.2 0.5 0. 05 0.3 0.2 0.01 0.5 1.5 3.0 3.0 6〜9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铅(mg/L) 六价珞(mg/L) 总镰(mg/L) 总镉(mg/L) 总银(mg/L) 总铅(mg/L) 总汞(mg/L) 总铜(mg/L) 总锌(mg/L) 总铁(mg/L) 总铝(mg/L) pH值 悬浮物(mg/L) 化学需氧量(CODc「,mg/ 80 L) 氨氮(mg/L) 总氮(mg/L) 总磷(mg/L) 石油类(mg/L) 氛化物(mg/L) 总氤化物(以CN一计,mg /L) 0.3 15 20 1.0 3.0 10 单位产品基准排 水量(L/m'镀件 镀层) 多层镀 500 排水量讣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 经较高、环
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坏境容量较小、生态 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 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 述地区的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 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规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污染物 总铅(mg/L) 六价銘(mg/L) 总银(mg/L) 总镉(mg/L) 总银(mg/L) 总铅(mg/L) 总汞(mg/L) 总铜(mg/L) 总锌(mg/L) 总铁(mg/L) 总铝(mg/L) pH值 悬浮物(mg/L)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0.5 0. 1 0. 1 0.01 0. 1 0. 1 0. 005 0.3 1.0 2.0 2.0 6〜9 30 50 8 15 0. 5 2.0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CODCr, mg /L) 氨氮(mg/L) 总氮(mg/L) 总磷(mg/L)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16 17 18 19 20 总氤化物(以CN一计,m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g/L) 单位产品基准排 水量(L/m2镀件 多层镀 镀层)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一致 4.1.5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 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 1. 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 水量不高
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 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 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 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 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 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 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1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
日,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现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1 2 3 4 5 6排放浓度限值 50 0. 07 ■10 240 1.0 9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氯化氢 珞酸雾 硫酸雾 氮氧化物 鼠化氢 氟化物 4. 2. 2现有设施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 2.3新建设施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1 2 3 4 5 6表5新建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0 0. 05 30 200 0.5 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氯化氢 珞酸雾 硫酸雾 氮氧化物 鼠化氢 氟化物 4. 2. 4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6的规
定执行
表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序号 工艺种类 基准排气量,mSii\"镀件镀 层) 排气量计量位置置 1 镀锌 18.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2 镀锯 其他镀种(镀铜、線 等) 74.4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3 37.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4 阳极氧化 18.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5 发蓝 55.8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4. 2.5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 部气体收集系统
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
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氧化氢的排气 筒高度不得低于25mo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 围的建筑5ni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 度限值严格50%执行。
4.2.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 排气量不高
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 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 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 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 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 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 物的种类,
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 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安
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 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坏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 时间等要
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 行。
5.1.4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 1. 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的规定,
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 2. 1对企业排放水污染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 方法标
准。
序号 污染物 1 表6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总銘的测定高猛酸钾氧化-二苯碳酰 二腓分光光度法 方法标准编号 GB/T 7466-1987 总铅 2 六价縮 水质六价钻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耕分光光度 法 GB/T 7467-1987 GB/T 11910-198 3 总银 水质 傑的测定丁二酮胯分光光度法水质 银的9 GB./T 11912-1 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镉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9 GB/T 7471-1987 GB/T 7475-198 7 GB/T 11907-198 4 总镉 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 5 总银 水质 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 质 9 GB/T 11908-1 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锌、9 GB./T 7470-1987 GB/T 7475-198 7 GB/T 7468-1987 6 总铅 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 7 总汞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汞的GB/T 7469-198 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的测定2, 9-二屮基-1,10菲罗咻分 光光7 GB/T 7473-1987 GB/T 7474-198 7 GB/T 7475-19 87 GB/T 7472-1987 GB/T 7475-198 7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 质总GB/T 11911-198 9 HJ/T 345-200 7 8 总铜 度法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屮 酸钠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 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月宗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9 总锌 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 10 总铁 铁的测定邻菲啰咻分光光度法(试 行) 11 总铝 12 pH值 13 悬浮物 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水质 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见附录A见附 录B GB/T 6920-1986 GB/T 11901-198 9 GB/T 11914-198 14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銘酸钾法 9 GB/T 7478-1987 水质 氨氮的测定蒸憎和滴定法水质 鞍的 测定15 氨氨 纳氏试剂比色法水质 鞍的测定水杨 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 收光谱法 GB/T 7479-198 7 GB/T 7481-19 87 HJ/T 195-20 05 16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199-2005 G B/T 114-19 GB/T 114-198 17 总磷 18 石油类 水质总磷的测定钳酸鞍分光光度法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 氟9 GB/T188-1996 GB/T 7483-1987 GB/T 7484-198 7 HJ/T 84-2001 GB./T 7486-1987 19 氟化物 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 氟化 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水质氤化物的测定银滴定法水质M 化物的测定异烟酸-毗醴咻酮比色法 20 总氤化物 GB/T 7487-198 7 §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LI,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 说明:测定暂无迢 F实施后,停止使用。 相应的方法标准扌 5. 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 3. 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 5. 3. 2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
的方法标准。
表7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 序号 1 目 氯化氢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氛酸汞分 方法标准编号 HJ/T 27-1999 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珞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醸 二脐分光光度法 2 铅酸雾 HJ/T 29-1999 见附录C见附 录D HJ/T 43-1999 HJ/T 42-1999 3 硫酸雾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锯酸做分光光度法废气 中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蔡乙 二1 氮氧化物 胺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 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5 鼠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貳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卩比醴 咻酮分光光度法 HJ/T 28-1999 6 氛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 法 HJ/T 67—2001 说明: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口,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 相 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
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 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 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 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 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 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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