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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