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分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具有以上情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合法分包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第二,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第三,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第四,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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