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的转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1.《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为生命权受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可见法释[2001]7号将致人损害的死亡赔偿金视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形式,采取的是概括主义。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条第1款、第3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1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贴偿义务人己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起诉的除外。”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3.《最高人民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规定:+
(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人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死亡赔偿金的转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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