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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分割问题

来源:哗拓教育

夫妻离婚时,婚前购买的房产归署名者所有,但可以作为借款归还。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需共同偿还贷款。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判定2007年购买的房屋为苏*曼所有,需返还刘*浩房款和利息;2009年购买的房屋为刘*浩所有,需返还苏*曼一半费用。刘*浩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故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2001年9月,刘*浩与苏*曼在大学校园里结识相恋。毕业后,苏*曼于2007年以个人名义首付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鉴于两人6年稳定的感情基础,刘*浩的父母又出资25万元,让房子最终全款结算,并署上了苏*曼的名字。

2008年7月,步入婚姻殿堂。勤俭持家的小两口一年后又在甘井子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不过50万元的首付款由刘*浩的父母出资,其余的定金、税费、交易费等由小两口共同支付。

然而,由于工作关系,苏*曼与刘*浩因为工作关系产生矛盾。两人开始分居,直至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那么,他们的两套房产该怎么判定呢?

婚前购买的房产按照《民法典》规定,署谁的名字就归谁所有。本案中,刘*浩主张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其父母出资更多,房屋应归其所有,但由于购买时房屋署名为苏*曼,所以该套房屋只能属苏*曼所有,刘*浩父母所付房款应作为苏*曼借款,归还本金和利息。

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一方老人负担首付,如果不是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的子女,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作为债权人,夫妻双方要偿还本金加利息,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双方均分。但本案中,刘*浩主张该套房屋属其个人所有,苏*曼也同意,刘*浩仅需给付双方共同交付的定金、税费、交易费和共同还贷的一半费用即可。

所以最后法院做出的判定,2007年购买的住房为苏*曼所有,但应返还刘*浩25万元房款和利息。2009年购买的住房为刘*浩所有,同时应返还苏*曼定金、税费、交易费等一半费用。对于刘*浩以苏*曼存有过错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购买的房产按照署名归属原则,所以2007年购买的房屋应归苏*曼所有。然而,由于刘*浩的父母出资了一部分款项,法院判决苏*曼需返还刘*浩25万元房款和利息。婚后购买的房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浩主张该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并获得了苏*曼的同意,因此判决刘*浩只需支付一半的定金、税费、交易费以及共同还贷款的费用。刘*浩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因此未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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