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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后果

来源:哗拓教育

法律主观:

依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一、危害的犯罪。危害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危害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动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依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以上是对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解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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