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系统预防涉税职务犯罪讲座之二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又一次座在这里,与你们共同探讨职务犯罪问题。感到很高兴,也非常荣幸。上次我们主要探讨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今天受你们杨局长邀请,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有关涉税方面的渎职犯罪问题。有些人认为:我只是一名普通税务人员,既不是局长,也不是所长,无职无权,只要把握住不收人家的礼,不贪公家的钱,这些犯罪都与我无关。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收别人的礼,贪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属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范畴,俗语称作是“揣腰包”的犯罪。一般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即使没收别人的礼,也没占公家的钱,如果你没有正确履职,或履职过程中没尽到责任,给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渎职犯罪,称作是“不揣腰包”的犯罪。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逊色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方面,甚至超过贪污贿赂犯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例子,就能证明这一点。最近我们县检察院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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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税局高某玩忽职守案,一起案子给国家造成8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而我们检察院立案件查处的十几起贪污案子,加起来的涉案金额也没这么多。所以渎职犯罪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而且渎职犯罪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法律的尊严。
下面就渎职犯罪的概念、涉税渎职犯罪的含义;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涉税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易发生的环节;预防涉税渎职犯罪的对策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渎职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在国际上也称为腐败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税犯罪的类型很多,包括偷税罪、(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一万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10余种。这些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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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犯罪主要是危害税收征收管理,这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有时少数税务人员也会参与,但对税务人员应以上述犯 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而不应以税务渎职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税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务人员渎职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类并涉及8个罪名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及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罪)、泄漏国家秘密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这里,我们主要是探讨涉税职务犯罪,涉税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也就是只有我们税务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1)玩忽职守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未进行实地调查致使纳税人虚开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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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构成的失职犯罪,就是属于玩忽职守罪。
典型案例:发生在我县国税系统的高某、张某玩忽职守犯罪。
高某曾任县国税局某分局副局长、张某曾任国税局某分局税管员。2006年3月份,柘城县某木业加工厂与上海瑞源进出口公司签订木柜销售合同,上海公司要求每月供应五六十万元的货物,由于木业厂没有这么大的生产能力,上海公司法人刘某要求木业厂法人施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按约定比例给其提成。施某同意后,木业加工厂便与另一公司签订虚假委托加工合同,增加其与上海公司的销售额。2006年6-10月份,木业加工厂以该厂生产、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额增加为由,向柘城县国税局某分局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份数。作为监督管理人员的某分局副局长高某与税管员张某,没有对木业厂的生产、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便在木业厂申请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销售额属实。亦没有对该厂生产与加工的货物,销售给上海公司时核对查验真实,便在上海公司产品购销报验单上签字确认货物属实。2006年7-11月份,木业厂给上海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77份,销售额677万余元,上海公司以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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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8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高某、张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滥用职权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典型案例:杨贤斌滥用职权罪
杨贤斌曾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2007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其监管的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提出,通过开设“空壳公司”进行虚假借款,参与集资,以此获取利息差,并答应对获得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公司。银泰集团分公司负责人迫于杨的特殊身份答应其要求。
同年7月25日,杨委托他人注册了昌龙公司,并于9月5日将银泰集团分公司的2000万元转入昌龙公司,同日又将该款以集资名义转入银泰集团。2007年10月、2008年1月和4月,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给付昌龙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同时昌龙公司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从而产生利息差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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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58万余元。杨贤斌将获得的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计人民币14.5万元;杨贤斌个人获得利息差人民币43万余元,并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汽车及日常开支等。杨贤斌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明知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仍同意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财务人员何菊青、伍惠华、张亚津、张雪青四人将在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集资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龙公司的方式逃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万余元。杨贤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贤斌身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杨贤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43万余元,予以追缴。
(3)徇私舞弊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
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构成的犯罪主要涉及到3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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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即刑法第404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税务人员接受纳税人的宴请,将应该征收的税款放弃不征所构成的犯罪。
典型案例:刘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刘君,系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天山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人员。
1998年8月,刘君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天山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期间,受所里指派对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199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刘君在稽查纳税过程中,告之该厂财务科科长邓刚: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应补交13万余元的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该厂为不交和少交的税款,经研究决定向刘君行贿,刘君在收受该厂贿赂的2000元和吃请后,擅自隐瞒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应当补交税款的真实情况,出具了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1997年度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2739.66元,罚款一倍的检查表。
1999年6月4日经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天山区分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199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款情况进行专案稽查,查出该厂在1997年度应补交纳税调增税款229377.74元。致使国家少征、不征税款226638.08元。刘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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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刘君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三年。
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即刑法第405条第1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税务人员违犯规定为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把不应该抵扣的税款进行抵扣所构成的犯罪。
典刑案例:宋新生徇私舞弊出口退税、滥用职权案。
宋新生,系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局长。 1996年11月,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负责人韩钢到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该商贸分公司的名义办理1995年的退税业务,宋新生明知按照国家、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1996年4月15日后不得再受理企业1995年度的退税申报,而仍指使该局综合科科长刘亚宏受理该退税业务,同时该刘将申报退税的时间改为1996年4月15日日以前。另外,宋新生还违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报关海关及开出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发函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将盖有济南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章的空白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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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韩钢,让韩代填。后由骗税分子陈某伪造了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及文锦渡海关的回函,通过邮局寄给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该局根据回函,于1996年12月分二次将514万元退税款退到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的账户上。此后,宋新生从1997年6月至12月先后六次以同样的方法为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审批了1995年退税款1266万元。
1997年3月至5月,宋新生让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经理刘昌君为韩钢的公司代理退税,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分四次为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办理退税911万元,天桥分公司根据韩钢的安排,将退税款全部汇往广东省潮阳华裕公司。
宋新生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691.58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新生先后多次收受韩钢等人赠送的礼品及应邀到珠海、北京等地游玩。
1996年5月,被告人宋新生为解决该局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在无任何出口业务和申报资料的情况下,以给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预退税款”为名,通知该公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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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填写了两份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填写了两份税收收入退还书,即1996年5月分两次先后退243万元和256万元,随后到市国税局和国库中办理了有关退税和退库手续。骗取了出口退税款计500万元,转入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的账户,想提取该款利息作为办公经费。后宋新生又指使该公司经理刘昌君于1996年5月转入济南瀚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佐罗得金店各100万元,1997年12月汇往北京骏贤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案发后,尚有295万元未追回。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新生身为税务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置国家、地方法规于不顾,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宋新生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徐勇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徐勇在担任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仓桥税务所发票审批员期间,经常参与操纵虚假注册公司王国权、彭吉国等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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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宴请,接收安排的色情活动,并多次收受钱物;在明知对方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批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实被抵扣税款有180多万元。其间:①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王国权(已判刑)利用在上海市松江区大港经济开发区虚假注册的上海洪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勤公司),经徐勇批准,购得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50本,计1250份;利用上海市松江区塔汇经济开发区虚假注册的上海声东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东公司),经徐勇批准,购得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7本,计675份。上述发票流入市场,查实有130余份发票已抵扣,税款150余万元。②1998年11、12月,彭吉国(已判刑)先后利用在上海市松江区塔汇经济开发区虚假注册的上海桂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银公司)和上海勇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阳公司),经徐勇批准,购得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4本,计350份。查实有30余份发票已抵扣,税款30余万元。徐勇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即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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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对构成偷税罪的税务稽查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的犯罪。 典型案例:浙江某市稽查局副局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2000年10月,浙江省某市国税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长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
2001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上报材料认定36份发票为虚开,后将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隐瞒其余31份虚开发票问题。市国税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补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将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
2002年12月,市国税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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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袁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判决认定袁某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泄漏国家秘密犯罪,涉及罪名有故意泄漏国家
秘密罪和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两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398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398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对军工部门、军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等进行纳税检查时,接触了一些国家秘密资料而故意或过失将有关的资料、数据泄漏了出去而构成的犯罪。 (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即刑法第417条规定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如税务人员向偷税犯罪分子泄漏偷税具体案情等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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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1、涉税渎职犯罪呈整体上升趋势,国税系统多于地税。近些年来,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普遍加大了对税务人员渎职违纪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使一大批隐藏较深的涉税案件得以查处,在客观上呈现出渎职案件上升的趋势。据统计,前两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有430多名税务人员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受房地产业、采矿行业的迅猛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税系统涉税渎职远远高出地税系统,近几年全国立案查办税务系统渎职犯罪人数国税是地税的3倍,某省近两年立案查办国税系统干部18人,地税系统干部10人,国税是地税的1.8倍。
2、涉税渎职案件多发在基层税收征收一线。按照我国当前税务系统的征管体制,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区)局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组织管理,一般不负责税收的征收,征收任务主要集中在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由于处在第一线的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着实际的征管权力,直接面对经营者,被腐蚀的可能性最大。个别意志薄弱者在面对少数不法纳税人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利诱时,放弃了自身的原则,铤而走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在税务人员渎职案件中,涉及基层一线人员的案件占80%左右。
3、税务管理部门渎职犯罪呈上升的趋势,发生在流转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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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领域较多。从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流转税(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占税收总收入的70%左右,其中增值税(含海关代征部分)约50%左右,所以加强对流转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自1994年新税制实行以来,税务机关在某些环节,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较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偷税、骗税,一直是不法分子的实施涉税犯罪的重要手段。虽然在不同时期作案手法上有少许变化,但此类案件可谓屡禁不止,至今依然是预防和打击的重点。另外,随着税收管理地位的加强,手段和内容的变化,这一领域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逐步增多。
4、个体犯罪受职能设置制约,群体犯罪现象严重。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税务机关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权力制衡,在内部管理进行了精细的分工,这就使得一个或少数几个人很难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现不征或少征税款的目的。所以,税务机构内部这种多环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职能设置,相当程度上避免了个案涉税案件的发生。但是,一旦发生涉税犯罪案件,往往出现多个环节或多个岗位都存在问题的情况。如国家税务总局查处的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部分干部渎职案,涉案人员多达26人,从职级上来看,有局长、分管副局长、科长和一般干部,这些人员分布在发票发售、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抵扣等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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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在河南省许昌市交通运输发票案件中,同样存在上述特点,涉案人员涉及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几十名干部。涉案金额达19亿元。
5、作案具有持续性,涉案金额相对较大。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次违法行为不会给国家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但违法企业为了制造一种经营活动“稳定性”的假象,会不断运用非法手段偷税、骗税,且税务部门很难在短期内发现,这就造成了涉税渎职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大。比如,发生在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某一环节管理失控的广东潮汕地区的骗税案件,涉案税额达40多亿元;前面所述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部分人员渎职案涉税金额为4亿多元;2007年武汉市某区国税局管理员李某玩忽职守案,李某给国家造成109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这些数字触目惊心,我们税务人员的一点小私欲,小过失都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说,我们要牢记我们的职责,时刻警提不法分子对我们的诱惑,保证国家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三、涉税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涉税渎职案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有税务人员主观上的因素,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决策有缺陷等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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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税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对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不重视,不以为罪。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是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正常的税收执法行为同样发生在行使公务中。实际工作中,法制观念不强、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往往会将渎职看作工作失误,将渎职犯罪当作是一般的执法过错或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公不犯法”等错误思想作怪,更容易混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某区地税局干部王某滥用职权案,当侦查人员与王某接触时,王某当即承认“我失职了”,并认为自己“只是犯了错误”、“工作失误”,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见,法制观念不强是王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2、渎职税务人员出现价值观错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
(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1、征管制度不健全,部门间职责不清,制约不力。1994年新税制的实行,向全国税务系统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命题,那就是如何围绕新的税法,保证其所确定目标的实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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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适应其需要的征管规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机构、职能的调整,而且还需要对职能进行科学的整合,建立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各职能环节和谐有序进行。要完成这一命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长时间的探索、总结。以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为例,在2002年以前,税务部门征收增值税时,以企业的申报数据为主要依据,而对企业开具发票金额、销售金额不够重视,部门间职能脱节,信息共享程度偏低,造成企业实际缴纳数额与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状况。
2、有章不循,管理混乱。对现有制度不落实,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是税务人员产生渎职违法违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现行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须到企业实地检查,查验企业的设备、资金,特别是企业的生产能力等情况。但在发生的案件中,一些税务人员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一程序,造成企业骗购发票虚开。同时,有些领导也缺乏责任心,对此熟视无睹,不能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养痈遗患。
3、外力的干预阻碍了税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采取各种措施招商引资,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由,干预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一些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企业入驻后,在事发前,由于有当地政府的干预,税务部门不能进行正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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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监控,导致偷骗税的发生。如广西区某市政府领导,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干预税务部门执法,导致不法企业在政府这个“保护伞”的保护下,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四、涉税渎职犯罪发生的主要环节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环节。新税制实行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谋利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这一现象得以得逞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取得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行证——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业企业要符合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商贸企业要符合年销售额180万元等条件,除此之外,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除进行资料审查外,还要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察访,其目的就是看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和仓储条件,达不到条件,税务机关将不予登记。从目前全国发现的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看,问题主要集中在商贸企业,主要手法是注册假企业,无资金,无经营,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也是假的。少数税务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收受纳税人贿赂、接受宴请或其他娱乐活动,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不严格履行实地查验、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等程序,将不符合条件的假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不法分子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创造了条件,这些企业在虚开发票2、3个月之后逃之夭夭,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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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管理环节。此环节主要存在着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税务人员违规将发票领购薄交给没有资格的违法犯罪分子用来领购发票。如黑龙江省黑河市国税局干部何某明知须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才能办理购买发票领钩薄,却违规将5本空白发票领钩薄卖给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张某,造成张某用空白发票领钩薄领购6册发票倒卖,已被虚开179份,抵扣税款1500余万元。二是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没有落实验旧供新、查验先前售出发票是否已经纳税及发票增量等规定,恣意批售发票,纵容了骗税案件的发生。如河北省保定市国税局干部王某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验旧供新制度,对河北省吉化公司使用发票的异常情况未予认真审查,盲目批准其购领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104本共3500份,致使该公司虚开3207份,抵扣税款3180余万元。再如武汉市某区税务局管理员王某在2003年至2004年间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将本应有本区征收的税款24万余元转引到他区地方税务所征收,从中获取暴利。三是税务工作人员利用内部管理混乱,盗用他人密码,收受不法分子钱色贿赂,非法出售发票,如北京市海淀区干部吴某接受社会上不法分子陈某的贿赂,盗用其他税务干部防伪税控设备密码,疯狂向陈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7000多份,致使陈某虚开税额达4亿多元。
3、税款征收环节。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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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的权力,以国家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这个环节渎职罪的表现形式有四种:
一是违法违规不征、少征税款。《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如凌源市国税局城郊税务所所长刘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刘在任职期间到辖区内双桥汽车修理厂检查工作时,接受该厂厂长李某的请托,对该厂在税收上给予照顾而后在明知该厂普通发票部分应予征税,同时所里副所长、专管员多次提示刘应对该厂普通发票征税后,刘某仍表示“先这么着”,导致该厂三年应收未尽收应征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2l万余元。后经查实,刘某以借款名义先后两次从厂里提取人民币2.4万元。
二是违法违规给企业减、免税。《税收征管法》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法律、法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减、免税政策的制定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生产经营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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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的需要以予减、免税。近几年,国家通过减、免税,在支持改革,搞活经济等方面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少数税务人员在减、免税工作中,存在审批不严、减免不当,甚至越权减、免的渎职犯罪行为。如沈阳市沈河区地税局综合科副科长于某、税收管理员关某接受沈阳市沈河区新金龙船海鲜大酒楼经营者任某三次宴请,在明知上报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违法审批任某提交的虚假减、免税申请,致使新金龙船海鲜大酒楼累计偷逃税款420余万元。
三是税务人员不依法核定征收税款。《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对依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法规应设置但未设帐簿的;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上述情形由税务机关核定税款。”上述规定是在按查帐征收方法难以合理准确的认定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为体现税法公正性、强制性,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但此项工作具体操作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弹性太大,很容易导致渎职犯罪。比如,每省每个市都有大量的实行定额税征收的企业,据调查了解,有不少企业核定税款不实,如年销额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企业,每月只交几百元或几千元,而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4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采用以下方面核定税款:(1)参照当地同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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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通过以上方法,应很容易就发现核定税款工作中的渎职犯罪。 四是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应视为渎职。其主要表现形式为: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范围、程序、手段、时问等方面不合法。
4、稽查环节。这是税务部门执法弹性较大,较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主要是税务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情不认真执法,不认真检查、故意少算税款、减少罚款及滞纳金。如武汉市某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员张某,在2003年10月以来受命对该市两家公司进行了7次协查。按规定,稽查人员应审核所查业务“票、款、物是否一致,未来业务是否真实”,张某碍于同事打了招呼,接受了请托人吃请和钱物,竟然一次也没有到企业仓库查看有无货物储存与流转,一次也没有到银行核对企业资金往来,便轻信企业提供的伪造的财务资料,草率作出“开票业务真实”的协查结论,致使受票方抵扣成功,同时造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应该被发现而没有发现,由此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8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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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税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1、树立“四个观念”,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第一,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来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绷紧依法治税这根弦不放松。第二,必须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推动规范管理与优质服务的共同进步。提倡优质服务是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的,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是“并驾车”,不能因担心纳税人的投诉而一味将就纳税人的无理甚至“违规”要求,置税法于不顾。第三,必须树立现代税收改革观,正确处理改革与“ 固本强基”的关系,对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和办法必须坚决地承继和发扬,对有助于税收管理的先进观念和做法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对有悖于税收管理的行为和弊端要彻底的摈弃,努力实现税收管理效率的最大化。第四,必须树立现代税收管理观,按照“征管五化”(即征收电子化,信息集中化,运作网络化,管理集约化,稽查专业化)的要求,实现科技兴税与强化管理的有机统一。
2、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水平。首先,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收各项基层制度,提高税法的可操作性。如对民政福利企业投资主体的界定问题,国家有必要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必须调整,实行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财政返还办法解决。其次,要教育干部树立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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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现代管理相关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领会文件精神,做到融会贯通,贯彻上级文件不能变形、走样,不能各行其是、乱开口子,更不能有悖国家的法律,从而保持政令的统一和政策的延续性,彻底改变“以言代法”,“权大于法”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错误做法。再次,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依法行政监督制约体系、税收执法保障体系,从制度上对我们的干部依法行政加以督促和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其四,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实行公开办税和承诺制,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特别是对一些敏感问题要搞“阳光操作”,切不可“暗箱操作”,要将税务执法行为、程序、时限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国税工作的阻力和压力。
3、公开办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开办税是遏制以税谋私的有效手段,公开办税落实不好,不但腐败现象难以根治,而且依法治税也难以进行。对此,一要实行“阳光办税”,就是要把税收政策、税额核定、案件查处、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退税审批等一些带有实质性、敏感性的问题向社会公开,把执法各环节公开,不给以权谋私者可乘之机。二要广开监督渠道。公开举报电话,明确受理群众举报的部门,制定奖励、保密等措施,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检察等部门监督税务人员和税收工作。三要引入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对税务干部的监督渠道,加强对税务干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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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
4、完善考核机制,加大内部执法监督、检查。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近年来,许多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税务部门推行了执法责任制,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落实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推进税收工作的法制化,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5、加强教育,积极预防税务职务犯罪。首先,要针对少数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遵纪守法的观念淡薄,利用税收执法权和税收行政管理权,贪污、积压、挪用税款,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徇私舞弊,不收或少收税款,以及滥用职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及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认真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负案人员的心理,积极预防税务职务犯罪,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和舆论暴光力度,增强威慑力,使干部们产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畏惧、却步心理。其次,要继续深入开展“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等主题教育活动,认真算好政治账、经济账、法制账、家庭账、良心账,牢记“两个务必”,牢固树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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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生观、权力观和利益观,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此外,在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完善税务管理责任区制度的同时,制定并落实得力有效的交流换岗措施,也可以起到有效规避风险,防止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更好地起到爱护和保护广大税务干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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