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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碳行业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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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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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部分

1. 按构成(开采方式)分的原煤产量

回采产量 矿井产量 掘进产量 矿井其他产量 采煤阶段产量 原煤产量 露天产量 剥离阶段产量 露天其他产量 基建工程煤

其他产量 更改工程煤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⑴矿井(露天)产量:井工开采生产的煤量为矿井产量;露天开采生产的煤量为露天产量,其费用由生产费用负担。

⑵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① 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虽然进行实际采煤,而这部分产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② 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实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而出的煤量,应计入矿井其他产量内。

③ 掘进已经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④ 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用负担的,计入矿井其他产量。

⑶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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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请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段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⑷矿井、露天其他产量:

① 矿井其他产量:是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他产量。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池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② 露天其他产量:是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他产量。有: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⑸其他产量: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均属其他产量,包括:

① 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所发生的产量。

② 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发生的煤量。

③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即: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产量。

2. 原煤平均日产量的计算

平均日产量是反映各生产单位日产水平的平均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煤平均日产量(吨/日)= 原煤总产量(吨)/实际生产日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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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日数:是指实际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日数。不论其从事生产活动的范围多大(全部或局部)和时间多长,只要从事原煤生产活动,即算一个生产日数。包括:节日照常生产的日数;非全日停工(即不足24小时)的日数;非全日检修(即非连续3个小班)的日数。不包括:节日休假的日数;全日停工的日数;全日停产检修的日数。

3. 掘进工作进尺

1.)生产矿井井巷掘进总进尺包括如下进尺: ① 生产掘进:即由生产成本负担的井巷掘进。 ② 由更改基金负担的井巷掘进。

③ 不停产进行改、扩建工程所掘的巷道进尺。

④ 回采工作面发生重大事故、或遇较大的地质变化时,另行开凿的切割眼或顺槽等巷道的掘进进尺。

⑤ 为处理自然灾害掘进的巷道进尺。 ⑥ 为弄清地质情况所进行的巷探进尺。

⑦ 无效掘进进尺:指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测量错误以及其他技术错误等原因,所掘的巷道未能达到设计预期效果完全报废的巷道进尺。

2.)不包括下列巷道进尺:

① 新井移交后,由基建投资所做的收尾补套工程的各类巷道进尺。

② 回采工作面发生事故或遇小断层等自然变化,一面回采一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所掘 的少量巷道进尺。

③ “采后掘进”,即回采工作面开采后,所掘的巷道。如:水采工作面小顺槽(或小上山);刀柱法采煤工作面的采后切眼;立槽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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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的所掘切眼。

④ 临时性的水泵窝、钻机窝、放炮躲避洞、矸石洞等。 ⑤ 报废矿井复采后所掘的巷道。

⑥ 不由生产费用负担的力小井所掘的巷道进尺。 4. 巷道分类

1.)按开凿目的分的巷道

① 开拓巷道:指为构成开拓煤量以及为以后全矿井或二个采区以上的生产、运输、通风等所必需的井巷。

② 准备巷道: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构成准备煤量,为准备新采区所开凿的以及为以后采区生产和二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服务的运输、通风等所必需的巷道。

③ 回采巷道:指在开拓和准备煤量范围内,为了构成回采煤量和准备新回采工作面所开凿的并为以后生产时运输、通风等所必需的巷道。

④ 其他巷道:凡不属于上述三类巷道,均列入其它巷道内。 2.)按煤岩性质分的巷道

① 煤巷:指在巷道断面中,煤层占4/5以上(包括4/5在内)的巷道。

② 半煤岩巷:指在巷道断面中,岩石(包括夹石层,以下同)占1/5—4/5(不包括1/5及4/5在内)的巷道。

③ 岩巷:指在巷道断面中,岩石占4/5以上(包括4/5在内)的巷道。

5. 掘进工作面:是指掘进井巷尽端的工作场所。不论巷道断面大小、长短或几个孔,凡井巷尽端各为一个掘进工作面,即使是平行作业,轮换作业,掘砌交替作业,锚喷和掘进交替作业,也应该是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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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算一个,不应以一个掘进队(组)视为一个工作面。

6. 掘进工作面个数的计算

1.)期末在籍个数:是指报告期末实有的全部工作面个数。其中分为:

① 期末工作中个数:是指报告期末正在进行工作的工作面个数。所谓正在进行工作,即指在最后一天内任何一个班正在从事掘进工作一个循环内的任何一个工序的工作。

② 期末临时停止掘进的个数:是指报告期末因人员不足、材料供应、机电设备事故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止掘进的工作面个数。但不包括:一个月以上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个数。

2.)掘进工作面平均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进行掘进工作的工作面个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个数(个)= 月内各掘进工作面实际生产日数之和/月矿井实际生产日数

累计平均个数(个)=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累计月数 “累计月数“是指报告期日历月份的累计数。

7. 掘进工作面平均月进度(简称“单进“):它是综合反映矿井各类井巷在一定时期的掘进进度水平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月进度(米/个/月)=月掘进进尺(米)/月平均个数(个) 累计平均月进度(米/个/月)=累计掘进进尺(米)/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个)

8. 掘进率:是反映矿井采掘比例关系的主要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矿井全部掘进率(米/万吨)=生产矿井掘进总进尺(米)/矿井产量(万吨)

生产掘进率(米/万吨)=生产掘进进尺(米)/矿井产量(万吨) 开拓巷道掘进率(米/万吨)= 开拓巷道进尺(米)/矿井产量(万吨)

9. 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是指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占掘进总进尺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如下:

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米)/掘进总进尺(米)*100%

煤巷装载机械化程度(%)=煤巷掘进装载机械进尺(米)/煤巷掘进进尺(米)*100%

10. 掘进装载机械效能:是反映掘进装载机械生产能力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掘进装载机械效能(米/台/月)=月掘进装载机械进尺(米)/月掘进装载机械平均使用台数(台)

累计掘进装载机械效能(米/台/月)=累计掘进装载机械进尺(米)/各月掘进装载机械平均使用台数之和(台)

11. 矿井(露天)煤量

1.)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简称“三量”):三量,是指在可采储量中按设计完成了必要的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及回采巷道所分别圈定的范围以内的可采储量。它是衡量矿井开拓掘进工程效果和采掘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安排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

① 矿井开拓煤量:是指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所必须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运输大巷、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总回风巷道、主要溜煤眼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对于近水平煤层盘区开采,开拓煤量只能计入盘区上山部分煤量。开拓煤量是衡量水平接续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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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矿井准备煤量:是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已完成了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及采区上山等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量。它是衡量采区接替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

③ 矿井回采煤量:是指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切割眼等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量。它是衡量工作面接续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

2.)露天开拓、回采煤量:

① 露天开拓煤量:是指在露天或露天内某一采区,按设计已完成了运输通道,并在开采时不需要再进行剥离工作的煤量。

② 露天回采煤量:是指开拓煤量内减去规定的最小平盘宽度(不包括采宽)及规定的段高范围内的煤量后所剩余的煤量,这些煤量开采时,不违反采掘规格,而且具备必要的采掘条件。

12. 回采工作面:是指在具有完整的运输、通风系统的回采煤量(或煤层)中进行回采工作的场所。

13. 在确定回采工作面的范围时,一般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在一个煤层或一个沿倾斜的分层范围内; ② 同一通风、运输(指工作面顺槽运输)系统; ③ 同一条切割巷道; ④ 同一种采煤方法。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既不能视为回采工作面,更不能把采煤队与回采工作面等同起来。

14. 回采工作面个数

1.)回采工作面期末在籍个数:是指期末那一天实有的全部工作面个数。

① 期末工作中个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个循环内的任何一个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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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工作面个数。

但用两个以上工作面进行采煤和准备交替作业的,不应视为备用,应按工作中工作面计算。

② 期末备用个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已经切割好,工作面的电源、运输、采煤机械设备均已安装齐备,随时可以替换临时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和接替已采完的工作面而进行采煤的工作面个数。

但当备用工作面替换发生事故工作面而进行回采工作时,则按工作中个数计算。

对期末因人力不足、机电设备事故或材料供应不及时而临时停产的工作面,如在一个月内可以恢复生产的,应按备用工作面统计。否则,应视为报废,不计算期末工作面个数。

2.)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从事回采工作的工作面个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个数(个)=月内各回采工作面实际生产日数之和/月矿井实际生产日数

对月中投产或因故(除检修外)停产的矿井,其井的实际生产日数可按矿的日数计算,一矿一井可按矿务局的实际生产日数计算。

累计平均个数(个)=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累计月数 “累计月数”是指报告期日历月份的累计数。

注:无论是期末工作面个数或平均个数,各级汇总时,一般都是各井相加等于矿,各矿相加等于矿务局,其余类推。

15. 回采工作面长度:是指回采工作面从下顺槽到上顺槽的煤壁长度。

回采工作面长度是与回采工作面个数相对应的,有工作面个数就有工作面长度。因而,其计算的指标和方法与回采工作面个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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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在籍回采工作面总长度:有期末工作中工作面总长度和期末备用工作面总长度。

2.)回采工作面平均总长度: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从事回采工作的工作面总长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总长度(米)=月内(每个回采工作面的长度*实际生产日数)之和/月矿井实际生产日数

累计平均总长度(米)=各月的平均总长度之和/累计月数 注:无论是期末长度或平均长度,各级汇总时,一般都是各井相加等于矿,各矿相加等于矿务局 ,其余类推。

16. 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是反映矿井集中生产程度大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是在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和平均总长度的基础上计算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米/个)= 月平均总长度(米)/月平均个数(个)

累计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米/个)= 各月平均总长度之和(米)/各月平均个数之和(个)

这一指标各级汇总时,不能直接相加。必须以所属单位该项指标的子母项分别相加,然后用上述公式计算。

17. 回采工作面进度:是指回采工作面向前推进的距离。它是综合反映生产技术、正规循环作业与合理劳动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工作面进度的计算,应视回采工作面个数的多少而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每个回采工作面的月进度:是指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有效长度,在月内推进的实测进度,它是各循环进度之和。因此,对一个回采工作面来说,只计算期实际月进度,而不计算其平均月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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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采工作面平均月进度:由于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有效长度和实际月进度的不同,因此在综合计算两个以上回采工作面的进度时,必须以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有效长度作权数来求其平均月进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月进度(米/个/月)=月内各工作面采煤面积之和(平方米)/工作面月平均总长度(米)

累计平均月进度(米/个/月)= 各月的工作面采煤面积之和(平方米)/各月的平均总长度之和(米)

18. 回采工作面采煤面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回采工作面已采煤层的面积。它是以每个回采工作面为计算基础 的,然后逐级汇总出井、矿、局的回采工作面采煤面积,或各级的月、累计和年的回采工作面采煤面积。其计算公式如下:

每个回采工作面月采煤面积(平方米)=本月工作面平均有效长度(米)*本月实测进度(米)

式中:

1.)工作面平均有效长度:是指工作面的可采全长。在回采工作中,由于工作面经常发生变化,反映在报告期每天的有效长度上,就不尽相同,所以必须计算平均有效长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工作面平均有效长度(米)=每日工作中工作面有效长度之和(米)/本月工作面生产日数

2.)实测进度:是按工作面的有效长度实际测量出来的推进距离。 如果报告期末那一天的工作面实际长度没有采完全长时,则当天工作面的实测进度可用下列两种方法确定:

① 用当天的实际采煤面积除以工作面有效长度求得。 ② 用当天实采长度占有效长度的比重乘以每天的推进距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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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工作面月采煤面积=工作面平均有效长度(米)*本月实测进度 19. 每平方米采煤面积产量(又称“煤层生产能力”):是反映煤层厚度和煤的容量等自然因素变化的指标,其计 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采煤面积产量(吨/平方米)=回采产量(吨)/采煤面积(平方米)

20. 回采工作面平均月产量(简称“单产”):是指矿井全部工作中的回采工作面平均每个面的月产量。它是反映 企业矿井生产技术水平的综合性指标,是编制煤炭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回采工作面平均月产量(吨/个/月)=月回采产量(吨)/月平均个数(个)

回采工作面累计平均月产量(吨/个/月)=累计回采产量(吨)/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个)

21. 回采工作面采煤机械化程度:是指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的产量占回采产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如下:

采煤机械化程度(%)=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产量合计(吨)*100%/回采产量(吨)

综采机械化程度(%)=综采面产量(吨)*100%/回采产量(吨) 高档机械化程度(%)=高档面产量(吨)*100%/回采产量(吨) 普采机械化程度(%)=普采面产量(吨)*100%/回采产量(吨) 水采机械化程度(%)=水采面产量(吨)*100%/回采产量(吨) 22. 回采工作面采煤机械效能:是反映采煤机械实际生产能力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采煤机械效能(吨/台/月)=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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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采煤机械平均使用台数(台)

式中:

月采煤机械平均使用台数(台)=月每台机械使用日数之和/月矿井实际生产日数

累计采煤机械效能(吨/台/月)=累计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产量(吨)/各月采煤机械平均使用台数之和(台)

23.矿井(露天)井型划分标准

矿井(露天)井型划分标准

单位:万吨/年

矿 井 露 天 特大型 300及以上 大型 90及以上 120及以上 中型 30--90 60--120 小型 30以下 30--60

煤矿用电指标 一、企业用电量

一、)企业收入电量:指报告期内购入的全部电量。包括网供电量及自备电厂供电量(但不包括自备电厂本身用电)。

二、)企业综合用电量:即企业所属单位的全部用电量(不包括转供电量),它是计算综合电耗的基础。综合用电量包括:

1. 原煤生产用电量: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总用电量之和。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2. 非原煤生产用电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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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如选煤厂、局机修厂、局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电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电。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3. 非生产部门的用电量: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电量。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的用电。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4. 生活用电量:指职工家属住宅区的生活、照明用电、及采暖锅炉用电。以及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5. 基本建设工程用电量:指本企业内基本建设工程所用电量。以及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三、)转供电量:指在企业收入电量中,转供给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用电量。

二、吨煤耗电量

企业综合电量单耗(度/吨)=企业综合用电量(万度)/企业原煤总产量(万吨)

原煤生产电量单耗(度/吨)=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度)/矿井产量(万吨)+露天产量(万吨)

煤炭调运指标

货源量

是指可供销售的煤炭产品数量,其计算方法如下:

货源量 = 生产量 + 其它收入 + 期初库存 - 选煤损耗 + 盘盈 - 盘亏

一、生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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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量是指国有重点煤矿当年生产的统配煤炭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原煤数量,即绝对干燥灰分在40%以下或灰分虽超过40%,但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列入国家生产计划或有固定销售对象的原煤产量。

二、其它收入量

其它收入量是指国有重点煤矿不计入原煤产量的煤炭。通过加工等方式而获得的符合产品质量规定标准的煤炭和符合国家购买的非本矿生产的煤炭,以及国家征购地方煤矿或国有重点煤矿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经济煤、协议煤、上交煤、化工部门协作煤等。

三、盘盈(+)、盘亏(-)

盘盈(+)、盘亏(-)是指按规定时间经过盘点,帐面库存量与实际库存量的差额。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库存量比帐面库存量减少的部分,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长期储存造成的自然损失,按规定经报告上级机关批准后,按盘亏处理。

(2)实际库存量比帐面库存量多出的部分,并不属于调整生产量或其它收入量,按规定经报告上级机关批准后,按盘盈处理。

(3)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计量不准而造成的涨吨亏吨,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调整生产量,不得作为盘盈或盘亏处理。

四、选煤损耗

选煤损耗是指在选煤加工过程中,所选出的矸石量及其它损失量之和。

五、销售量、煤炭调出调入 煤炭调出调入

调出加工原料煤指调给本矿务局(或煤业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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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加工的原料煤(以“-”号表示);调入加工原料煤指由本矿务局(或煤业集团公司)以外调进加工的原料煤(以“+”号表示)。

本年销售量

指销售给用煤单位和煤矿自用的全部煤炭数量。集团公司煤炭销售量按销售方式分为:内销量(含地销量)、外销量(出口煤量)。

1.内销煤量:神华集团各矿区煤量销往国内各省的销量(含地销量)。

2.外销煤量(即出口煤量):指神华集团对外用以出口的煤量。 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

煤矿自用煤

煤矿自用煤指矿井生产建设用煤、附属单位生产建设用煤、职工集体生活用煤和职工家属生活用煤。

自用煤率

自用煤率指煤矿自用煤总量与当年煤矿生产的煤炭总量的比值。其计算方法:

自用煤率=煤矿自用煤总量×100%/煤矿当年生产量 年初、年末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年初、年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期初库存指上一统计报告期末尚未销售出去的煤炭(按月累计统计报告期的期初库存,指上一年年末尚未销售出去的库存煤炭);期末库存指本报告期末尚未销售出去的库存煤炭。本报告期的期初库存量应与上一报告期的期末库存量一致。即本月的期初库存量应与上月的期末库存量一致,累计报告期的期初库存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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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年的期末库存量一致。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验收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有的产品已经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2)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如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 ,但不能统计为库存量产品。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3)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经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添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验收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非工业企业和境外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 尚未拨出的。 (4)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尚未办理退货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不应包括的内容:

(1)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2)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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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固定资产、基建部分

1. 计划总投资: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城镇集体投资单位,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① 有上级批准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 ② 无上级批准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

③ 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2. 实际需要的总投资:是指在累计完成投资额已超过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所需的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填上报计划总投资或年内施工的各项工程全部建成投产计划需要的投资。

3. 自开始建设至期末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至期末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

4. 自开始建设至期末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在“自开始建设至期末累计完成投资”中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以及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投资包干节余和国内贷款利息也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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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期末止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

① 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到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

② 报告期内新开工,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 ③ 报告期以前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

④ 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6. 本年计划投资:是指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

7. 本年完成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累计完成的投资。

8. 本年完成投资额按构成分:

⑴建筑工程(建筑工作量)包括: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工程。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熔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等。E.水利工程。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

⑵安装工程(安装工作量)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等工作,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⑶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是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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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⑷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内容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计算投资额所依据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际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权利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

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出的,统计报表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安工程投资中。

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

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

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9. 本年施工房屋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10.本年竣工房屋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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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11.施工项目个数: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或其他单位)报告期内所有施工的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新开工的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12.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或其他单位)本年内所有新开工项目个数。

13.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14.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及应收款和应付款的差额等。

15.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 16.国内贷款: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17.自筹资金:是指在报告期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18.其他资金来源:是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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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19.本年各项应付款:是指本年用于固定资产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

一、 购进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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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二、购进量金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上的总金额(含)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须注意三点: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三、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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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合计):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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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四、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五、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指能源产品不作为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如石油化工厂、化工厂、化肥厂生产乙烯、化纤单体、合成氨、合成橡胶等产品所消费的石油、天然气、原煤、焦碳等。这些能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过程,通过一系列化学反映,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又如一些能源不构成产品实体,而是作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煤油。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不包括企业的工艺用电,如生产电石用电、制氯碱用电、电解用电等。用作原材料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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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应注意的问题:

①该指标一般指有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填报或工业企业作为材料使用的填报。

②热力、电力没有用于原材料消费 ③用于原材料不包括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 ④用于原材料是工业生产消费的其中项, 审核关系:工业生产消费≥用于原材料

六、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应注意的问题:因为非工业生产消费是本企业附属单位所消费的能源量,所以非工业生产消费占本企业的消费合计原则上不应大于工业生产消费。

七、运输工具能源消费:指在厂区内、外进行各种交通工具运输活动的车辆所消费的成品油。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成品油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车辆用油”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八、能源库存量: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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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根据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有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①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④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的实际结存的库存量,统计范围主要是:

①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使用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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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③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④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⑤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⑥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⑦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①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②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③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④代外单位保管的; ⑤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⑥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⑦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九、自治区外直接购入:(即调入量其中)指企业直接从国内及所在省区以外各单位购进的能源数量。

十、直接销出自治区外的产品:(即调出量其中)指企业直接售给本单位所在省区以外的各单位的能源数量。

填表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在填表后要根据上年的数据(调入量)核对本年数,对于异常数据应具体了解情况加以说明。

②调出量中包括交国家储备的物资,不论这些物资在地区内或地区外交货,都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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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调入量大于调出量,即净调入量表示对外地区的依赖程度,反之即净调出量,表示对外地区的支援程度。

④两个指标一定是企业从疆外购入的或是企业卖给区外单位的能源。出口或进口的不算。

十一、能源加工、转换活动:能源加工、转换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性能)。

十二、加工转换投入合计:即进行能源加工、转换消费的能源数量。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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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十三、能源加工转换产出: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的数量,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填表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只要投入了就有产出量,这个能源转换产出量一定要(b606-1)和(B603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中对应产品的生产量数据进行核对,数据应一样。

②能源转换投入量一定要大于能源转换产出量,如果小于就有可能是该数据或数据录入时的问题。

十四、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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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只需将其折算成标准燃料进行合计即可。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消费量合计本企业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产量包括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十五、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既一次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下面介绍报表几个主要能源品种:

原煤:是指煤矿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筛选加工而只经人工拣矸和杂物的产品。包括天然焦及劣质煤,不包括低热值煤(如石煤、泥炭、油页岩等)。主要用于洗选煤、发电及电厂供热、炼焦、生产水泥、合成氨、纸及纸板、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制品及日用陶瓷、制糖,煤矿自用、用于制气等。

洗精煤:是指经洗煤厂机械加工后,降低了灰分、硫分,去掉了一些杂质,适合一些专门用途的优质煤。包括炼焦用、非炼焦用的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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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煤和加热、动力用的洗混煤、洗块煤、洗末煤等。不包括洗中煤、矸石、和煤泥。主要用于炼焦、制气等。

其它洗煤:除洗精煤以外的其它洗煤产品,包括洗中煤、洗煤泥、洗混煤、洗块煤、洗粒煤、洗混中块、洗混末煤、洗末煤、洗粉煤、洗原煤。

焦炭:是在高温下由煤经过干馏后所得到的固体产品。焦炭呈黑灰色块状,有光泽、燃烧时烟气少,统计时包括各种生产方式生产的全部焦炭,即机械化焦炉、简易焦炉、土焦炉、煤气发生炉生产的焦炭和半焦炭。焦炭按干焦计算,不包括水分。主要用于炼铁、炼钢化铁、铸造化铁、生产合成氨、电石、铁合金、制气等。

其它焦化产品:是指除焦炭、焦炉煤气及其它煤气以外的一切焦化产品。如焦油、粗苯等。

原油:是一种褐色或黑色的粘稠状的可燃性物质。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从天然气田回收的凝析油也算原油。不包括用机械化炼焦炉、简易焦炉、机械化煤气发生炉回收的高温焦油(它属于其它焦化产品)。主要用于加工成品油、火电厂和热电厂发电和供热、管道运输(是指专用输道试运行和正常输送过程中的原油消费量,包括管道加温用油和输运损失量。按注入量和输出量之间的差额填报),用于化工原料(如生产乙烯、丙烯等直接投入的原油量)

汽油:是指从原油分馏和裂化过程取得的挥发性高、燃点低、无色或淡黄色的轻质油。主要是车辆用

煤油:是一种精制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不含诸如粗柴油、润滑油之类重碳氢化合物。煤油除了作为燃料外,还可用来洗涤机器等用。

柴油:是指炼油厂炼制石油时,从蒸镏塔底部流出来的液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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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轻质油,其挥发性比煤油低,燃点比煤油高。除车辆用以外,主要是发电厂及电站供热用。

燃料油:也称重油,是在炼油厂炼油时,提取汽油、煤油以及较重的蒸馏物(如粗柴油或柴油)之后,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渣油,加入一部分轻油配制而成。主要用于发电及电厂供热、生产合成氨、沥青等。

炼厂干气:是指炼油厂炼油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非冷凝气体(也称蒸馏气)。主要用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液化石油气:亦称液化气或压缩汽油,是炼油精制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加压而成的液态产品。

天然气:是指地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是一种优质燃料和化工原料。包括气田气、油田气、煤田气。主要用于生产合成氨、生产企业自用。

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炭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

高炉煤气:是从高炉炉顶逸出的煤气,是高炉炼铁过程中所得到的一种副产品。

其它煤气:是指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其它各种煤气,主要包括发生炉煤气、压力气化煤气和以重油或其它石油产品为原料制得的油煤气。

电力:是指发电机组进行能量转换产出的电能量。主要用于生产原煤、原油、天然气、铁合金合成氨、电石(指生产电石过程的工艺用电,包括动力和照明用电),生产水泥、平板玻璃、电力工业自用即发电厂用电量、输变电损失量。发电量按发电机组的电度表本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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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指示数的差额计算,电度表指示数以期末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应按等价热值折算,即按当年火电发电标准煤耗折算。电力生产企业在计算发电效率时才采用当量热值,即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小时,而计算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仍采用等价热值。作为电力企业在没有实测的情况下,可参照4.04吨标准煤/万千瓦小时进行折算。

热力:是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和过热或饱和蒸汽。包括工业锅炉、公用热电站和企业自备电站生产的外供蒸汽及使用单位的外购蒸汽;不包括企业自产自用的蒸汽和蒸发量每小时2吨以下的采暖锅炉提供的热水和蒸汽。热力的产出量是按企业供热管道的出口计算的,它是企业向用户供出的蒸汽和热水的含热量与返回的冷凝水和补给软化水的含热量之差。

热力消费(自用和外购):有实测计量的按实际填报,没有计量的可参照热力公司提供的公式计算。即按每平方米采暖面积(建筑面积)年耗热(冬春两季采暖)为:

51千卡(在平均-12℃每平方米每小时耗热量)*4.1868(每1千卡折千焦)*180(采暖期天)*24(小时)/1000000(折百万千焦)=0.9224百万千焦

如果该企业购买的热力是按吨买的填消费量时不知消费了多少百万千焦,可参照以下方法换算:1吨/小时的热力相当于60万千卡(对于中小企业)

其它石油制品:指除汽油、煤油、柴油、重油以及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之外的其它石油产品,如溶剂油、润滑油、石蜡、沥青、原料油(化工轻油、石脑油)润滑脂等。不能简单地用原油投入量减去汽油至炼厂干气后的剩余量来代替“其他石油制品”量,因为实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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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炼油损失。

工 业 企 业 水 消 费

一、工业用水量指标解释 (一)工业取水总量

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海水、苦咸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于工业的水量,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二)地表水

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的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动力用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表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三)地下水

地下水是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下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下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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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来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供应的水;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

(五)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未经过供水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通过管道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此类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这类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六)中水

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中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中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七)重复用水量: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则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水水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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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水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水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填表中应注意的问题:①电厂用于冷却的水不算重复用水量。 填表中应注意的问题:①注意计量单位(千元) ②填报金额时如果本单位用水不交钱,可免填。

③水电企业用水发电(用水带动发电机发电)不算工业取水总量。 1桶水=14.5公斤

综 合 部 分

填报规定

1、工业报表中对于价值量指标计量单位均为千元,一律保留整数。

2、对于实物量指标,凡是“万”起头的,均保留两位小数;其它的实物量指标一律保留整数。

3、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量单位为“人”,不能出现小数。 4、上报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一律不顺延,逢到周六、周日为上报报表时间时,全部提前上报。

5、所有报表必须盖公章、单位领导签字、填报人签字。 2009年产量、产值定期报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同期数“还原”问题。由于预计、错填等原因造成的上报当月数与实际数不符,形成的差额,一是不能在下月当期数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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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在累计数中进行调整,并把造成原因进行说明。二是在第二年进行同期数统计时要进行“还原”,即填报上年实际数,数额较大时要进行说明。经过“还原”去年同期数不应该有调整值。

2、产值、产量不应该出现负值。在正常情况下,产值、产量不应该出现负值,只有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负值,如:某企业,期末半成品、在产品占用额远远小于期初半成品、在产品占用额,而当月成品价值也不能抵消“差额”,因而产生负值;另一种情况,石油加工企业的一些“油品”经常出现负数。这两种情况出现“负数”在企业填报过程中是正确的。

3、现价产值与销售产值数据填报一致的问题。只有小数行业、少数企业可能两个产值相同,多数行业、企业是不一样的,就一点大家在审核时一定要注意。

5、当期统计的原则。指本月的统计数据只反映当月的工业生产经营情况。今年有的企业将估算数据、上月填错数据产生的误差全部放入当月,这种差错容易引起当月数据的忽高忽低,不能真实反映当月真实的工业生产经营情况,把我们的分析引向错误的方向。所以,产生的误差(调整数)不能放在当月,而应在累计数中调整。

一、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B106表)

要求: 1、填报范围:各生产矿井、水泥厂、电厂、塑料材料厂。 2、产品应与月报中上报的产品相一致。

3、设备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与月报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例外的是纱的产量的计量单位是“吨”,设备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是“锭”;发电量的产量的计量单位是“万千瓦小时”,设备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按装机容量“万千瓦”报。

(1)、生产能力的概念、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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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是指假定在其他方面(原材料供应、人力资源)一切正常的情况下,企业设备一年内能够生产产品的数量。它是反映企业生产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企业在填报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填报:

第一种:原有设计能力未经重大技术改造的,用设计能力填报;经过技术改造,有技术改造后设计能力的,填报技术改造后设计能力。

第二:原有设计能力已不能反映实际状况,有核定能力的,按核定能力填报。

第三:既没有设计能力,也没有核定能力,或原设计能力(或原核定能力)已与实际生产水平相差很大,按查定能力填报。

计算工业产品生产能力必须遵守的原则:

(1)必须将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各个环节及其设备进行综合平衡。因为生产一个产品要经过多个环节或工序,每个环节或工序生产单个零部件的效率往往是不一样的,要充分发挥和利用每个环节或工序上能力,就通过调整各环节或工序上设备的数量达到平衡。

各个环节达到平衡后,就以主要环节上的能力作为企业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

各个环节达不到平衡,就以其最薄弱的环节(如果有固定的协作厂或能发外加工不做为薄弱的环节)上有能力作为企业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

(2)不考虑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劳动力的配备以及企业外部条件的影响。

(3)必须确定企业的产品方向和品种构成。

注意:企业产品品种较多,以企业主要品种进行计算,其它品种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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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改变生产方向的,仍然以原生产产品生产能力进行填报;长期改变生产方向的,重新确定产品生产能力,并进行填报。

要求和注意事项:(1)要认真审核,保证质量,数据不能同年报出入太大。( 2)产量和能力是两个概念,企业在填报时,往往用产量代替,这是不对的,无论怎样说,两者相同的时候是很少的。(3)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上报数据要与给行业办上报的数据保持一致。

(2)计算公式

某种设备生产能力=生产某种产品的设备数量*设备全年有效工作时间*设备效益

连续开动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365天*24小时-计划大修理小时

非连续开动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365天-全年节假日天数)*设备开动班次-每班应开动的小时数-计划检修理小时

二、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102表) ★★★计算工业总产值应遵循的三个原则 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反之亦然,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第二、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比如:航天公司,他们的钢锭是半成品,是不计入总产值的,但如果钢锭也对外销售的话,那么它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要计算产值。而在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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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第三、“工厂法”原则。

即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年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分厂)生产的成果相加。但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

一、价值量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工业总产值定义: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生产的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已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成品”是相对于整个企业而言的,不是指产品本身,只要完成了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即为“成品”。同一种产品在一个企业可能为“成品”,在另一个企业可能为半成品。

如:棉纱,在纺纱企业为成品,在纺织为一体的企业可能为成品,也可能为半成品。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本年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中不包括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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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对外加工为主的生产企业,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大,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中间投入的准确计算,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纪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口径计算一致,以便于准确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亦然。

说的通俗点,就是跟着财务核算走,财务上核算了这部分价值,就计算当期的产值,如果不核算就不计算当期的产值。如果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填报表时,按实际的负值填报,不能作为零处理。

★★★工业总产值按照计算价格的不同有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需要注意的是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采用的是报告期内不含税销售平均单价,不能用成本价格代替。

(1)、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成品价值是用实物产量乘以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不含税)平均单价,不包括应交中的销项税额。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定货者来料、工业性作业用财务上现价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从财务上直接取得。

★★★计算工业总产值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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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1995年工业普查开始,计算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销售产值的平均单价都为不含(销项税额)的价格,不要把产品销售平均单价当成产品成本价。如果一个单位生产的是一种产品,可以用该产品的年销售平均单价直接乘以该产品的今年产量,但如果是多种产品,一定要用各种产品的产量乘以各自的年销售平均单价,不能乘以一个价格;计算中间投入的购进价格也是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

第二: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即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最终产品)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容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分厂)生产的成果简单相加。但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

第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成品,一律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订货者来料生产的成品,承包方(生产方)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发包方(原材料所有者,并且是工业企业)按全价计算。

第四:成品价值包括本企业生产的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成品价值、半成品价值、包括提供给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如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使用的成品价值、包括企业自制设备的价值和利用“三废”生产的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成品价值。本期生产的成品价值按产品的数量乘以本期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自制设备的价值按会计核算的成本价格计算。

第五: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就是跟着财务核算走,财务上核算了这部分价值,就计算当期的产值,如果不核算就不计算当期的产值。如果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填报表时,按实际的负值冲减工业总产值,不能填“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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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定货者来料加工与工业性作业均按加工费计算产值,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订货者来料加工与工业性作业均按加工费计算产值。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订货者来料加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用订货者发来的原材料加工生产出具有新的使用价值和新的实物形态的产品,鉴于定货者来料加工的原材料是由定货者出资购买的,按照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相统一的原则,工业总产值按加工费计算,产品产量的统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定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或非工业企业),加工企业应将其产品产量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2)如果定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加工企业不统计其产品产量以避免重复。工业性作业是指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生产性劳务形式表现的产品价值,它只是恢复或增加原来产品的使用价值。工业性作业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不包括被修理、加工产品的价值,但应包括在工业性作业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和零件的价值,为了避免重复计算,不再统计实物量。工业性作业产值具体包括(1)对外承做的工业品修理价值;(2)对本企业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价值;(3)对外来料、零件及未完制品所做的个别工序的加工价值;(4)对外来的零件、配件进行简单装配工作的价值。

第七:工业总产值是计算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的价值量,非本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如购入工业品再转卖)、以及一些非工业产品(入农业产品)虽与本企业有一定的关系,但均不能计算为本企业的总产值。

第八:工业总产值不包括废品、废料出售的价值、不包括回收、提纯并利用生产过程中没有消耗掉的原、辅料的价值。

(二)、工业销售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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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

★★★其内容包括: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价值,按报告期实际销售产品的数量乘以不含(销项税)的产品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销售产值与产品的销售收入允许有一定的差额,收入严格按照会计报表填报。新会计制度要求产品销出,取得收款凭证,就应当作收入,但有些企业直到款收回才作收入。而工业销售产值要严格执行产品发出,取得收款凭证,就作销售产值,允许与会计上的收入有一定的差额,但也不能相差得太大。

★★★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值的区别在于:

(1)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的销售总量,不管是否为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总量,只要是在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否已经销售,都应计算工业总产值。

(2)工业销售产值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出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包括这部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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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工业总产值和销售产值完全相等概率有,第一,生产量和销售量完全相等,且没有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出差额价值。第二,在一些特殊行业中,如:电力工业⑴无在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价值。⑵产品不能储存,现价总产值、销售产值相一致。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产品的生产量和销售量不完全相等,总产值等于销售产值的概率不是很高。因此在审核报表时,一定要注意两指标相等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正确计算了。因为两指标相互代替,最大弊端是产品销售率计算不准确,误导经济部门作分析。

(三)、新产品产值

它就是用新产品的产量乘以不含税的销售平均单价,首先给大家讲一下新产品的概念、统计范围和统计时限。

1、概念:新产品是指彩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包括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

2、统计范围:第一、通过省(自治区经贸委或科技厅)部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第二、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未申请鉴定,但确实符合自治区级新产品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也可纳入统计范畴。

3、统计时限:新产品的统计开始时间应以通过鉴定后有关部门签发的证书日期为准,未鉴定的新产品以行业部门出具的认可证明时间为准。新产品统计中,生产资料类产品统计年限为三年,日用消费品类产品统计年限为两年。

若有新产品,将批准文件及证书的复印件报我局二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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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自认为该产品是新产品,可以上报新产品产值,但该产品对原产品而言,必须性能有所提高,突破原有的使用价值。

(四)、出口交货值

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用外汇价格结算的在国内批量销售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二、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企业年内各月平均拥有的从业人数。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1月平均数 (1月初+2月初)/2

2月平均数 [1月平均数+(2月初+2月末)/2]/2 12月平均 [1月平均+2月平均+„„+(12月初+12月末)/2]/12

三、实物量指标

工业产品产量(本年生产量)

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产量一律由加工工业企业统计。

(1)企业统计产品生产量时要掌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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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工业产品生产量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报告期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报告期产量内。报告期生产的产品指报告期截止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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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工业品,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注:企业必须将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上报,不能只填报主要产品的产量。

(六)、主要工业产品产量,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必须是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 2、必须是本期生产的工业产品

3、只要目录要求的产品,无论是中间产品,还是最终产品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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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核算的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按发电厂(或发电公司)的售电量全价计算。亦即,发电企业的现价电力总产值就是发电厂(或发电公司)销售电量收入(如果存在外购或转供情况则需减去外购电费)。

热力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示的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热力产品的价值总量。

1、热力现行价格总产值:热力生产同电力生产一样,没有在产品,也几乎没有库存品,产品一经产出即被销售。因此,热力产品现价总产值即为企业的售热量收入。

热力现行价格总产值=供热量*售热量单价

2、热力不变价格总产值=供热量*热力产品不变价格 三、部分财务指标解释 (一)资产负债表部分

1、产成品:指工业企业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该指标根据会计“产成品”科目的期末余额数填列。这个指标需要注意的是填报的是库存中的产成品,不包含原材料等其他的库存产品,也不要填成总产值月报中的产成品数据。

2、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这两个平均数指标要严格按照平均数的算法计算。

⑴、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固定资产净值的平均余额。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1至12月各月流动资产平均余额之和12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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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月平均余额月初流动资产合计月末流动资产合计2

流动资产季平均余额季内各月流动资产平均余额3

⑵、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其平均余额指报告期内余额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1至12月各月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之和12

其中:

固定资产净值月平均余额月初固定资产净值月末固定资产净额2

3、一般来说,企业如果没有固定资产报废等情况,去年的累计折旧加今年的本年折旧要等于今年的累计折旧,如果不相等,要说明具体情况。

4、固定资产小计要不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要作说明是否有在建工程。

5、负债合计一般不会出现负数,如果是负数,要作说明。 (二)损益表部分

1、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如果出现负数要作说明。

2、利息支出指的利息净支出,是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净额,不是指利息纯支出。

3、补贴收入以前只有有性补贴的企业上报此项指标,今年如果有企业有退税,上级单位补贴,如果会计作帐时归入补贴收入这一科目时,也要按照会计报表上报这个指标的数据。

4、如果企业利润总额为正数,却没有应交所得税,要作说明;如果企业利润总额为负数,却有应交所和税,也要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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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另外要注意的是这张表上报的主营业务收入以下的指标上报的是累计数,今年有好多单位上报的是当月数据,这是不对的。

(三)工资、福利费、

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本期累计提取的应付工资总额,不是会计“资产负债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应付工资”项目的期末余额。该指标应根据企业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2、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的工资总额,它根据企业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本期转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本期应由上述科目负担的工资)计算。

3、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 同应付工资总额一样,应付福利费总额反映的也是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提取额,而非“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福利费”的期末余额,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4、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计算填列。

如果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不等于本年应付工资总额、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的14%,要作说明。

5、本年应交:这项指标是产品销售收入的17%左右,小规模纳税人是6%左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月报中好多单位不填应交,小规模纳税人也要报本企业6%的税额。本年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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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本年进项税额不等于本年应交的要注明有没有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数。本年应交如果出现负数,应按照负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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