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偷电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哗拓教育

追缴电费,处所盗窃电费的5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扩展资料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