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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查封或强制执行,出借人有何权利?

来源:哗拓教育

法律分析:在抵押物被查封或强制执行时,出借人仍然有一定的权利。首先,出借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负责弥补因查封或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如果出借人已经向债务人收取了担保物,且该担保物可以弥补全部或部分借款,出借人可以请求优先受偿。但是,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全部借款,出借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优先次序平均分配所得款项。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借款人负责弥补因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担保物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赔偿。

3.《担保法》第三十二条:当多个抵押权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抵押权利的情况下,该财产的增值或减值,应当按照权利份额分配。如果拥有同等权利的抵押权人,在分配得到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清偿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应当按照优先次序平均分配剩余的款项。

以上法律依据,可以为出借人在抵押物被查封或强制执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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