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需要携带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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