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都涉及到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或者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些原则主要关注的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改变合同基础条件,以及如何处理因此而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
法律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后,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情势发生了变化,使得合同的基础不再稳定或丧失,并且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会显失公平,那么就有权利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在起诉请求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认定情势变更并作出相应的变更判决或裁决。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以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情节严重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认定情势变更并作出相应的变更判决或裁决。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认定情势变更并作出相应的变更判决或裁决。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变更判决或裁决,以解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问题。但是,这些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情势变更原则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都强调了合同成立后情势变化的重要性。情势变更原则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则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些规定提醒我们在合同成立后要关注情势变化,以便在必要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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