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是证人的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要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是在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通过语言再现形成的记忆,成为证人的证言;
2、证人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除非有任何理由拒绝证言,否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或者隐瞒犯罪。
一、民事诉讼证据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
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二、证人知道真相拒不作证
相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法律并不特别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只是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询,或经有关方面查证,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整部法律没有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上也无类似规定,因此司法界普遍理解为,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时,既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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