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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应当如何计算

来源:哗拓教育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当然,前提必须是构成工伤,因此劳动者构成工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当中的伤残补助金,完全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一、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员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伤亡才不被认定为工伤;2、醉酒或吸毒。醉酒伤亡是指劳动者饮酒至醉酒状态,在饮酒活动中从事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员工在工作中因吸毒行为失控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3、自残或自杀。自残是指行为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并导致伤害结果的行为。比如,为了获得更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一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故意用利器刺伤自己。员工的这种行为属于自残。自残或者自杀,其行为的目的是伤害自己,不是为了工作,从而造成人员伤亡,不认定为工伤;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对不属于工伤的情况的一种袖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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