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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范围法律问题

来源:哗拓教育

法律分析: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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