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私自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示、强迫他人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
3、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帮助其逃跑的条件;
4、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私放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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