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房款的4%。
2.房屋登记费:550元/本
3.印花税:房屋成交价的0.05%。(万分之五)
卖方支付的税费:(卖家出售的时候,无论年限,都需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
1.印花税:房屋成交价的0.05%(万分之五)
2.土地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可提供上手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
第二种情况: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重置指导价)×适用税率(30%-60%)
3.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为(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如房屋原产权人不是个人,在公司名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及附加税
第一种情况:可提供上手发票的,为(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
第二种情况:不能提供上手发票的,为转让收入×5%。
附加税:增值税×12%。(附加税的构成: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附加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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