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主要为外部第三人识别公司股东提供渠道,在有争议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上,仅以工商登记记载为据,并不能直接得出工商登记股东就是公司股东的结论。对于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的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与功能。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为规范公司内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而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实质上是股东对于章程效力的确认,是对公司章程所记载内容的认可,包括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并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也包括对其他签署公司章程股东的身份的承认,因此,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3、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有如下特点: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权利所在的根据,但却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4、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权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如果出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股东资格是受法律保护的,股东资格认定时一般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出资证明,工商局的登记名册,公司章程等有效材料,如果是隐名股东,应提供股权代持协议。
一、股东投资比实收资本多如何处理
股东的出资多于公司章程规定出资的,公司应当退还多出的投资。或者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如实记载股东的实际出资,按实际出资出具出资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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