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销权的主体是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而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是不享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这也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如何行使的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可以不履行赠与的情况有什么
撤销赠与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是:
1、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动产的,动产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只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撤销权。赠与房地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不属于救灾、扶贫社会福利、道德赠与合同或者公证赠与合同。因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赠与合同会有这样的规定:本赠与合同经公证后不能撤销。
三、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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