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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损伤赔偿标准

来源:哗拓教育

眼睛伤残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并没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h)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3)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j)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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