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诈骗罪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地法院可结合本地经济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报备最高法院备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数额较大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涉嫌诈骗罪,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教唆诈骗案件中10万金额的判决引发社会关注
最近,一起涉及教唆诈骗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这起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0万的诈骗行为。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被判处了一定的刑期。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舆论的热议。有些人认为判决过轻,认为对于涉及如此巨额金额的诈骗行为应该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以起到威慑作用。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判决公正合理,认为法院在考虑各种因素后做出了适当的决定。无论如何,这起案件的判决引发了对于教唆诈骗行为的讨论和反思,也提醒了社会对于金融欺诈行为的警惕。
结语
在最近涉及教唆诈骗案件的审理中,一起涉及金额高达10万元的诈骗行为受到了广泛关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数额属于巨大数额,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此案的判决,社会舆论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判决过轻,主张对涉及如此巨额金额的诈骗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判决公正合理,法院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做出了适当决定。这一案件的审理引发了对教唆诈骗行为的讨论和反思,也提醒了社会对金融欺诈行为的警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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