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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及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哗拓教育

工伤保险赔偿与,作为两种并存不同的损害填补制度,在针对同一损害事故时,两者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关系受害人是否可以任选其一抑或是两者兼得有关案情:受害人:毛xx,男,汉族,19岁用人单位:市xx劳务有限公司服务单位:深圳市xx玻璃有限公司2006年6月1日,受害人毛xx入职劳务公司,后被派到玻璃公司上班,从事搬运玻璃的工作。7月11日,毛xx正在工作,因堆放的玻璃捆扎不牢,造成玻璃滑倒、受害人受伤的事实。毛xx因伤势过重被立即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抢救,第二天毛xx死亡。7月13日,受害人十余名家属从老家赶到深圳,就受害人的后事处理、死亡赔偿事宜与作为用人单位的深圳市xx劳务有限公司和作为服务单位的深圳市xx玻璃有限公司展开拉锯式谈判。劳务公司表示:1、公司已为受害人购买了工伤保险,将积极向社保局申请工伤(亡)保险待遇,总金额可达20万元,受害人家属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务公司则已尽到了法定义务。2、受害人也不是在劳务公司的工作场所,处于劳务公司的监管下出事的,因此,从情理上来讲劳务公司也没什么责任。3、尽管如此,从人道主义出发,劳务公司愿意额外支付受害人家属3万元,作为其家属近期在深圳的生活费。玻璃公司表示:1、受害人是劳务公司的员工,而玻璃公司是与劳务公司进行经济结算的,受害人与玻璃公司是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因此,在劳务公司依法为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受害人家属已获得了法定的权益,玻璃公司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尽管如此,玻璃公司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也深表同情,愿意给予人道主义安慰金,请受害人家属提出一个数额,尽快报公司上级领导商定。3、受害人家属领取安慰金时要出具,该事件到此结束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保证不再进入玻璃公司的厂区。和劳务公司之间,以劳务公司的最终意见为准,双方签订了协议,并履行完结。和玻璃公司之间,受害人家属通过老乡介绍,聘请了一位“律师”(后经查询,深圳律协的律师名录中无此人!)出面谈判。据说,该“律师”在未预约的情况下,带领十余名死者家属到玻璃公司的厂区,提出了200多万元的索赔!玻璃公司认为对方是以为玻璃公司有钱故意开出的天价索赔,明确拒绝了该方案,告知其可循法律途径解决。于是,在愤怒之下、该律师的指导下,死者家属堵塞了玻璃公司的厂区大门,并扬言要将死者尸体放在玻璃公司的大门口,直到玻璃公司答应付款为止。在予盾已激化的情况下,玻璃公司果断报警,该“律师”马上撤离,去向不明。警方意见警方介入后,明确告知受害人家属,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未经玻璃公司许可,不许接近厂区,否则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此后数日,鉴于诉讼成本及诉讼周期的考虑,受害人家属仍寄希望于谈判解决,经多次电话沟通后,玻璃公司行政部表示,和谈也可以,但不愿与受害人家属直接谈,受害人家属必须聘请正规的没有任何违纪处分记录的律师作为全权代表出面和谈。律师分析:受害人家属与深明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后,本律师指受律师所的指派与受害人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对事故发生的过程、细节,以及玻璃公司的态度了解清楚后,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如下:1、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兼得。受害人虽然与玻璃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玻璃公司疏于堆场的管理,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受害人家属与玻璃公司之间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至于受害人系劳务公司员工,其基于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赔偿与本案无关,系另一法律关系。因此,我方向玻璃公司索赔合法合理,更不是无理取闹。2、玻璃公司前期明确答应“出钱”,对我方而言,不管钱的性质是什么,钱的多少才是关键,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玻璃公司虽然财大气粗,出钱的多少根本不会影响其履行能力,而且也不会让其心疼,但玻璃公司作为大型公司,其财务制度势必严谨,一分一厘的支出均须正当理由,而非一位领导或老板可随便拍板的。所以,我方提出的索赔金额不管有多高,但必须合法、合理!否则,会再次导致和谈失败,只能后续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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