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主旨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包括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的不同意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
法律分析
不可以,预留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按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总规模而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划定的城镇、村庄发展建设预留地,包括国家建设、集体建设、个人建房以及农业建设用地在规划期内所需占用的土地。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拓展延伸
预留地用途变更:建厂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根据规划要求,预留地用途变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评估。对于建厂这一变更,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评估建厂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噪音、废物排放等方面。其次,需要确保建厂的规模和性质与预留地的规划相符,以避免对周边环境和社区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还需要考虑建厂对交通、水源、能源等基础设施的需求,以确保能够满足建厂的运营需求。最后,需要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变更后的用途符合各方的利益和期望。综上所述,建厂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评估。
结语
根据规划要求,预留地用途变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评估。对于建厂这一变更,需要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规划符合性、基础设施需求等因素。同时,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也是必要的。综上所述,建厂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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