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补偿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起看似家务补偿较高,实际包含房产等其他共有财产。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在权利主体方面,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一方在家务方面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牺牲,多付出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补偿。 一起系被补偿方长年抚养多个子女,一起系补偿方常年不负担家庭责任,还有一起系家庭条件较好,补偿方自愿支付该数额款项。 各地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基本不超过10万元。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
(一)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首先,做家务是家庭夫妻双方的义务,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 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 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1088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 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 ,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 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_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目的是为了补偿为婚姻生活中一方为了双方组建的家庭,付出更多自我发展的机会所造成的自我发展机会损失,这样的损失往往是在离婚后,脱离了这个她付出了很多的家庭后才体现出的损失和弱势,在婚姻中提出补偿意义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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