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手机定位等技术侦查手段。这些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集团性跨区域犯罪、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等。公安机关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派出所一般不提供手机定位服务,而是公安部门有权对手机号码进行通信定位。
法律分析
可以的,但是派出所一般不会提供手机定位服务,只要对方手机号码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报案处理,那么公安部门有权对手机号码进行通信定位的。
一般要大案、要案、或者影响较大、恶劣的案件,或者团伙案件才会用这种手段,因为成本非常高。涉及影响力较大的严重案件,抓间谍等,公安机关会动用技侦对手机定位,一般罪犯不会用此方法的。公安机关在侦破特定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毒品犯罪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时可以经严格手续批准,对相关嫌疑人采取技术政策机制,包括电子监控、手机监听,定位等。如果只是调取话单、短信、或者基站位置的话,就相对简单一些了,但也是公安局自己决定的。手机定位是指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移动手机或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经纬度坐标),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定位对象的位置的技术或服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机制: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
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机制。
结语
公安机关在侦破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机制,包括手机定位等方式。一般而言,这种手段主要应用于大案要案、恶劣案件以及影响较大的团伙案件。公安机关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通信定位,以获取其位置信息。手机定位是通过特定技术获取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并在电子地图上标示出来。此外,公安机关在追捕逃犯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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