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第三方可抵押建筑物、土地、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未被禁止的其他财产也可抵押。抵押人可将此类财产一并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包括: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3. 海域使用权;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 交通运输工具;7. 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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