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女方的户口一般需要回迁,回迁的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取得迁入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的同意;
2、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3、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明,注销户口;
4、持相关材料到迁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即可。
在规定时间内持原户籍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拟迁入地的证明,到拟迁入落户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上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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