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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

来源:哗拓教育
北京邮电大学2010级计算机学院工程硕士课程论文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特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即形式,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感情,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一般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服务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内容: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以及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现状

《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的数量为3.84亿,互联网普及率已达28.9%【1】。伴随着庞大的网络用户的出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面临的问题也显得尤为突出。

以热播的影视剧为例,一旦在互联网上播出,不要多久,众多网上就会出现该剧的盗版。面对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不法网站选择了铤而走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下载使用,谋取暴利。由周星驰的老搭档林子聪导演,陈百祥、元秋等明星出演的喜剧电影《大四喜》尚未上映就先遭遇网络侵权的烦恼。《大四喜》本打算在11月份上映,但在国庆节期间,他们在网络上发现了完整清晰的盗版视频,短短几天内,该片网上浏览量已达到了200万之多,这对一部还没有在影院上映过的新片来说,其打击是毁灭性的。因此,《大四喜》的投资方北京春秋院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优酷、土豆、六间房等几家视频网站告上法庭。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违法的网络公司只能象征性的赔点钱,对于电影本身的投资来说,实在少得可怜,这给《大四喜》的全体剧组人员带来了太大的麻烦。

此外,各种作者的抄袭门,百度盗版风波等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有关著作权的官司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出现赢了官司亏了钱的闹剧。

2010年2月,《那一次,我们挨打了》作者端木赐香,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国有病,谁买单》作者米林秀涉嫌抄袭。东城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米林秀抄袭成立,判令其向端木赐香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50元和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负担200元,两被告负担425元。端木赐香的辩护律师魏汝久称,端木赐香支付给自己的律师费是3000元,从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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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端木赐香亏了350元。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络侵权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我认为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不光是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它的预防与法律界定不完善,而且我们的法律没有免疫力,在新生事物萌芽并有蓬勃发展之初,不能有效地把握并引领其健康的发展方向,“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经济发展模式在网络发展的轨道上重演。

日本在这方面就做得就比较好,90年代初,日本就注意到数字时代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提出了建立“著作权权利信息集中机构”的构想,信息集中机构收入的信息包括权利人姓名、地址作品名称、类型、保护日期、许可条件等。利用者只需按规定缴纳版税,就能任意访问受著作权保护的大量作品信息,高效率的得到使用许可,使利用者只需与一个机构打交道就解决了所有著作权问题【2】。

再者是从网站角度看,低成本、高回报是网站侵权的原动力。即使侵权后被起诉到法院,由于是奉行补偿的赔付原则,判赔的标准很低。一边是几万元赔偿金,一边是因点击率高而投放的数十万元广告费用的吸引,网站自然会不假思索地选择后者。所以,侵权者对盗版行为持坚定不移的态度,先侵权获利了再说。如果权利人没有找上门,就白赚一笔;如果找上门,就想办法尽量缩小赔偿额。这是一种对社会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只要有钱挣,不管什么淫秽色情、虚假诱惑广告,都可以在网上传播,污染的是广大网民的网络生活。我们称这些不法之人为“侵权者”,也许他们并不知道“著作权”为何物,或者对著作权是持一种轻藐的态度,他们只是把这种侵权行为当作一种生意来做。所以我觉得普及知识产权法,提高全民的著作权保护和对著作权的尊重的这种意识对预防网络侵权的作用是很大的。

四、应对策略

在经济社会中,特别是竞争压力如此之大的现代社会,各种侵权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作为著作权的所有人,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加强维权意识,一方面要明确自己手中的著作权益的范围和使用方法,正确行使,另一方面,对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要大胆诉讼,不能任其放纵,助长侵权之风。作为公民著作权捍卫者的立法机关,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虚心学习,严明立法,加大惩罚力度,让侵权者心生忌惮,不敢轻易尝试。作为正当的网络运营商,应该严于律己,首先不做侵权之事,并且利用高技术防止盗版,比如增加盗版成本,防止侵权者轻而易举的复制和粘贴,明确网站对网友上传的监管责任等。

在著作权的这场保卫战中,涌现出许多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番茄花园网站站长洪磊破解了微软Windows XP操作系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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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供网民免费下载。2008年8月,微软(中国)公司以番茄花园盗版软件严重损害了微软的权益,向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进行了投诉,“并得到了高度重视”。

法院判决:2009年8月20日,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77万余元;被告人孙显忠和洪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天平和梁焯勇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此案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网络软件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其司法判决更受到国际的广泛关注。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同时也例证了中国执法、司法部门打击网络盗版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展现了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切实举措。本案也告诫那些以软件开发为主营的单位,一定要尊重他人的版权,不要把快速致富的梦想建立在抄袭或复制他人作品的基础之上。

案例二: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的相关知识产权。1994年微软为了Windows 95进入中国市场,使之成为中文版,于是微软与中易公司签订了特许授权协议,但授权仅限微软在Windows95中文版的范畴内使用。其后微软在Windows98、2000、2003、XP中文版及全球销售的多国语言版等产品中,在未经中易公司授权,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用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中易中标公司的中文字库。故中易公司将美国微软自Windows 98之后,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中易字库和“郑码”中文输入法的严重侵权行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2009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微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微软公司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有中易字库内容的涉案操作系统,包括Microsoft 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中文专业版等。

此案从一开始就备受业界的关注,一审宣判后,很多业界人士认为,微软在中国侵权案首次败诉,标志着中国互联网版权意识的逐渐觉醒,或者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权利人向世界IT巨头发出挑战。

“在我看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既具有国际性,也具有时代性。”这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教授于11月18日上午在国家版权局举办的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国际研讨会上阐明的观点。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情况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国无不通过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因此,谈著作权保护要有全球意识【3】。由于历史原因,国人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曾经很淡薄,著作权人不知保护自己的权利,缺乏防范意识,所以在面临国际竞争和处于被诉的地位时往往不知如何应对,使自己的利益受损。从另一方面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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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在提高国民法制意识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国民意识的提高是一个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全球化为中国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既是机遇也是冲击,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我们既要学习他国先进的管理体制,又要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方向盘,争取构建公平的竞争平台,维护好自身利益。

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其他对策,各专家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但最终还是要落到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健全立法机制上。总之,在网络背景下,构建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良好氛围,既要靠相关的立法执法机关,也要靠广大的网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 张绍忠, 中国艺术报, 2010-03-26.

[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02年第2期. [3] 吴蔚,《2007年中国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公布[N]经济参考报, 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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