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了指点迷津的金钥匙。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解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的根本性法律规范,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6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半个多月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已收到各种相关咨询数千次。为便于指导社会各界正确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解答人们提出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条例》实施意见予以解答。
实施意见共分18个问题,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实施主体和机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明确特种设备的范围,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实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实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特别规定,电梯安全监察的开展,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及监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制度,事故处理规定,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行政许可工作的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以及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等概念的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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