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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奖励条件

来源:哗拓教育
X X公司人员奖励条件

第一节 奖励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公司对职工的管理,不包括对一般违规事项的管理,即对不予奖励也不予惩罚的情形不做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根据当时的营业情况,对品德高尚、遵守规则、工作努力的职工给予奖状或奖励。

第三条 对于本条例所订的各种奖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将奖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予以停止或减少。 一、公司业务状况不良。 二、奖金规则执行无效。

三、所发奖金与政策法令相低触,不能报销。 四、公司遇人力不可抵抗的灾难。

第四条 本条例所订各项奖金的申请,应由具有奖金申请资格职工的直属部门主管人员填写申请书,并签注意见人事部门,加注有关人事记录资料及考核意见后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五条 各种奖金的核准日在上半月的,得从上半月开始发,核准日在下半月的,得从下半月起发。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照公司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议处外,六个月内不得享受本条例所制订的各项奖金,已享有奖金权的,应自当月份起予以停止,直至表现良好时,再依本节第四条规定办理奖金申请手续。 一、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不利者或不能胜任工作者。

二、有赌博、殴斗、诈骗、偷窃、经手钱财不清或拖欠他人钱财不偿还行为者。

三、在言论或行为上对公司或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同事不利、不忠实者。 四、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五、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者。

六、经办公文或工作时因积压公文而损及公司或其他人利益者。

七、公司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单位或在场职工未能及时加以拯救者。

第七条 凡因故应停止或减少部分奖金权者,应由其部门主管会同人事部门共同提出理由意见书及有关资料,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八条 凡因故被停止奖金权的核准日在发本期工资以前者,应在本次发工资时执行,核准日在发本期工资以后者,则在下次工资发放日执行。

第九条 凡不打卡、不受时间约束的各部门主管人员,不得享受本章第二及第三节所规定的奖金,但年节奖金仍照规定享受。

第十条 各部门(科室)主管人员应于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提出该部门已享受奖金权职工在过去半年内的生活与工作报告,经人事部门加签考核意见后,送规章执行委员会作享受资格总审查。

第十一条 规章执行委员会、各部门(科室)主管人员为委员,总经理任主任委员,总理本会一切事宜。

第十二条 规章执行委员会每半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人事部门主管代理。

第十三条 规章执行委员会会议按有关准则行事。

第二节 资历、全勤奖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资历长及遵守公司管理规则的全勤职工,特设立本奖金,凡本奖金的核实发放、增减及停止,均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二条 凡经公司正式任用的职工,自到职实满一年的次月份起,享有本奖金的申请权。

第三条 本奖金的申请,应由享有申请资格的直属部门主管人员填写申请书,并按下列标准签注意见,送人事部门办理。 一、能否胜任工作。 二、勤惰情况。 三、责任心。 四、品德。

五、个人与公共卫生。 六、服装仪容。

第四条 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就下列规定提出审查资料,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

一、到截止申请之日,除规定应享受的假日及公休外,将其他任何缺勤天数减除后计算的到职时间实满一年者为合格(一年按365天计算)。

二、到截止申请之日,全年所请事假虽已由上条规定减除,但以请假天数不超过六天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天,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三、到截止申请之日,全年迟到记录不超过六次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次,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四、到截止申请之日,全年内无旷职记录者为合格,否则每旷职一天,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五、到截止申请之日,有工作疏忽等不良记录不超过六次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次,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严重者延后两个月。

六、到截止申请之日,一年内违反荣誉奖金规定不超过三次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次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七、工作表现不良或不能胜任者,不享受申请权,已享有本奖金权者要停止其享受权利。

第五条 本奖金申请权递增时,也应按照上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因故被将申请权或递增权延后者,在延后期间内,有缺勤或不良记录者,仍应合并计算,再续延其申请权。

第七条 凡享受奖金权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缺勤,除按有关规定处分外,在当月份内不予本奖金的奖励。 一、有迟到、旷职或任何作假记录者。 二、打卡上班后,未到达工作场所开始工作者。

三、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借故走动、嬉笑、吸烟、睡觉、闲聊、吃零食、因私事会客、接打私人电话或阅读与本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以及怠工或疏忽工作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吵架、斗殴者。

五、在未下班前停工盥洗或换衣服等候下班者。

六、凡部门主管人员对所属职工管理不善或部门在当月内违规人数达百分之十者。

第八条 凡在当月份内有上条所订任何缺勤记录合计达三次者,除停止其当月份奖金权外,还要另外自次月份起停止其享受本奖金三个月,在停止期间无缺勤记录者,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否则仍予顺延。

第九条 本奖金的支付率随职工的工作年限及工作成绩递增,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30%,本奖金递增率规定如下: 一、第一年发放当月工资的5%。 二、第二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10%。 三、第三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15%。 四、第四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20%。 五、第五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25%。

六、第六年达到最高支付率即当月工资额的30%。

第十条 全勤职工应享受的奖金于每月的下学期与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一条 凡当年度内被取消本奖金权累计达三次者,得从第三次的次月份起停止其享受权一个月,在停止期间无缺勤记录时,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否则仍予顺延。

第十二条 已享有奖金权的职工,其工作表现不良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得停止其享受权一至三个月,继续考核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奖金额自其恢复后递增核发。

第十三条 因故被停止本奖金权者,从其恢复后递增时,除照本节第四条规定办理外,应在扣除被停止期间的月数后实满一年者方可申请递增。 第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第三节 荣誉奖金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职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培育高尚的品德,特设立本奖金,并制订奖励事项如下:

一、奖励服装仪容合乎“服装仪容规定”者。 二、奖励整洁性合科乎“个人与公共卫生规定”者。 三、奖励个人品德合乎“品德修养规定”者。 四、奖励责任感合乎“工作与职责规定”者。

第二条 上述所订奖励事项,每项每月奖金额为100元,合计为400元,按月核发。

第三条 凡经公司正式聘雇的从业人员,在到职时间实满六个月以后,经考核符合规定者,即可享受本奖金权,但定期合同员工仅可享受本奖金额的半数,其到职月数实满一年者方可享受全数。

第四条 兼职人员的奖金,按照其实际安排的工作天数比例计算发给。凡少于应有工作天数者,在当月份内不得享受本奖金权。

第五条 正在试用的从业人员不得享受此项奖励,但仍须遵守公司管理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凡试用期满并经正式任用或提前任用的从业人员,其中工作及行为优良者方能享受本奖金的半数,再经三个月继续考核,仍无违反本节所定奖励事项的记录,而工作及行为表现优良者,方可增至享受本奖金的全数,否则要延后其递增申请权并继续考核。

第七条 以上所说的各项人员,如尚未领用服装者,则不得享受本节所规定的奖励事项中第一项所决定的奖金。

第八条 凡享有本奖金权的从业人员,因自身关系无法遵守本节所规定奖励事项中的任何一项者,要停止享受本奖金的全部,若涉及其他规定事项时,仍得照其规定办理。但因疾病关系而不能遵守本节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者,可仅停止其该项奖金。

第九条 本奖金的享受权每个月核定一次,凡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管理权之前,品德、行为不合本节规定,经劝告而不加改善者,不得核给本奖金。 第十条 凡享有本奖金全权的本公司从业人员,无论任何原因,每月工作日数不得少于当月份全月总日数减去应享受的公休及年度假日后应有的工作天数,因未打卡而被统计为旷职者,仍准予列为实际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凡有迟到、旷职或请假等记录,其实际工作天数仍达上条规定日数者,在当月份内仅可享受本奖金权的半数。

第十二条 凡在当月份内因过被停止奖金权者,若再犯同一事项,仅对处分加以记录。

第十三条 凡在该年度内因违反同一事项而被停止奖金权累计共达三次者,即停止其当月份全部荣誉奖金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第四节 年节奖金

第一条 公司为奖励及慰劳工作成绩优良的职工,要在当年年度财务状况许可下,发给年节奖金,奖金的发放和停止均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上条所说的年节奖金是指端午节、中秋节及年终依照各职工的工作成绩所发给的奖金。

第三条 端午节奖金最高不超过各职工一至六月份平均工资额的50%,中秋节奖金额不得超过各职工一至九月份平均工资额的75%,年节奖金须在公司决算两个月内发放。

第四条 凡正式职工在当年年度内无事假、迟到、旷职等缺勤记录者都要发给。

第五条 凡正式职工在当年年度内有事假、迟到、旷职等记录,并依照规定所折合天数不超过六天者,应发给半数奖金,超过六天者不发。

第六条 凡到职满三个月以上而未满一年的职工,其请假总天数应从到职之日起计算。在当月内工作满二十天者以一个月计算,满十天者按半个月计算,此项计算方法不得用于平时工资的计算。

第七条 端午节及中秋节奖金的计算,除照第三条规定办理外,缺勤记录应照第五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八条 到职不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在该年度内因婚、丧、病及生育所请的事假有合乎请假规定的证明的,也不影响本奖金的发放,但须按其当年年度内实际工作的月数比例计算其奖金额。

第九条 到职实满一年以上享有上例事假的正式职工,若上例假种的请假日数超过其请假权规定日数,其超过日数,得照上条规定扣减后按比例计算其奖金额。

第十条 凡因试用成绩不佳,经双方同意继续试用的临时人员或以日计酬的兼职人员,即使到职已满三个月,亦不得享受此项奖金权。

第十一条 凡正式职工在当年年度内所请的非本节第八条所说的事假,准许以其当年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公休天数进行抵消,但要以两个未休天数冲抵事假一天。凡在当年年度内任何一个月内,所请非本节第八条的事假累计满三天者,不得用未休公休天数冲抵。

第十二条 上条所说的公休日是指星期天而言,法定纪念日并不包括在内,

同时法定纪念日不得冲抵事假。

第十三条 凡迟到、旷职等违规缺勤天数,不得用未休公休日冲抵,但忘打卡造成的迟到或旷职天数得在本节规定计算奖金时,可以以未休公休日冲抵。 第十四条 依照公司管理规则的规定,有关忘打卡的迟到、旷职折合的考绩天数标准如下:

一、迟到的折合:每迟到三次折合为半个工作日。

二、旷职的折合:每旷职一次按半个工作日计算。

第十五条 奖金额的计算,均以各职工在本年年度内的平均工资为准,此项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及其他奖金。

第十六条 各职工应享受的奖励或奖金等级,一律由各部门主管人员及人事部门提供工作成绩及有关资料交由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后发给。

第十七条 奖励等级评定项目及资料如下:

项目 百分比 品德 30% 工作能力 20% 责任心 20% 工作态度 20% 出勤 5% 服装仪容 5% 扣 减 事 例 1.言行对公司或同事不忠诚。 2.喜欢贪图私利。 3.说谎。 4.常向他人借钱或经手钱财不清。 1.工作忙碌时照常休息。 2.公休前未将公务交待清楚。 1.不熟练。 3.发生错2.勉强。 误时推诿3.不能胜任。 责任。 4.工作不主动。 5.喜做表面事情,工作不踏实。 1.工作时常说话。 2.工作时嬉笑。 3.殴斗。 4.吵架。 5.接打私倡导1.迟到。 话。 2.旷职。 6.借故走动。 3.请假。 7.睡觉。 8.私事会客。 9.工作怠慢。 10.不公正。 11.拖延。 12.有遗漏。 1.服装不整。 2.头发太长。 3.工作场所放置杂物。 4.在工作场所吸烟。 第十八条 凡被评定有上条所列各项考核事实之一者,应被取消该项目应得的分数,未被取消者,合计为应得的总分数。

第十九条 依据前条考核事项,制订奖金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总分满100分者。

二、二等奖:总分满70分不足100分者。 三、三等奖:总分满40分不足70分者。

第二十条 凡被评分数总分在40分以下者,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评定后应享受的奖金等级,并依据本节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其实得奖金额。

第二十二条 本节所说的全年度,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第五节 储蓄奖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谋求职工福利,奖励储蓄,特设立本奖金。

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到职实满一年、品德高尚、工作努力,并已参加公司储蓄存款者,从其存款的次月份起,享有本奖金申请权。

第三条 凡有不忠于公司行为记录者,除经自首悔过而工作表现良好并有具体事实者外,不得享受本奖金申请权。

第四条 本奖金的申请须由享有申请权的职工亲自填写“储蓄奖金申请评审表”自行评审后,经所属部门主管人员会议评审并由部门主管签注意见后,送人事部门及会计部门提出人事存款资料,最后由规章执行委员会评议后呈核。 第五条 凡参加评审人员,须共同负连带责任,若有隐私行为被查证实后,要取消其以前所发的奖金,并于半年内不得享有本奖金权。

第六条 本奖金的支付率,要随职工储蓄的年限及服务工作成绩递增,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基本工资的30%,递增率规定如下:

X X公司储蓄奖金申请评审表

分 数 支 付 储 率 蓄 年 限 未满一年 一年以未满两年 二至三年 三至四年 四至五年 五年以上 100分 80-100分 60-80分 60分以下 5% 10% 15% 20% 25% 30% 3.5% 8.5% 13.5% 18.5% 23.5% 28.5% 2% 7.5% 12% 17% 22% 27% 不予奖励 第七条 本奖金是除职工存款应得利息外,另外加发的奖励金。

第八条 本奖金每月审查及核发一次,但不与工资一并计算发给,要由退休金管理小组无息代为保管运用,所得的利润按照每位职工的奖金积累数给予红利,并于年度结算时一并发给。

第九条 凡享有本奖金者,中途因故停止存款或提款,要自停止存款或提款的次月份起停止发给本项奖金,并取消停存或提款前未满一整年内所发给的奖金。

第十条 凡因停止存款或提款而停止发给奖金的人员,要等其继续存款达到规定存款年限时,才有权享受本奖金。

第十一条 本奖金的存款年限计算,不能将停止存款的前后时间连起来进行。

第十二条 凡享有本奖金者,有不忠于公司行为的,即取消以前所发给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奖金只能在职工退休后才可领取,凡中途离职者,应在离职半年后,经审查无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时才准领取。

第十四条 本奖金须由本人亲自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行,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第六节 奖助升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所属各事业机构奖助职工升学进修,培养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所属有关机构工作两年以上,成绩优异,并合乎下列条款规定的职工,可由所属事业机构的主管人员选送升学。 一、工作上有特别表现者。 二、学识上可以造就者。 三、思想端正,品行优良者。

四、体格健全者。

五、年龄、资格等合乎升学规定者。

第三条 上项选送升学的职工,经有关学校入学考试录取后,才能申请奖金。 第四条 被选送升学的职工,限于投考国内公立职业学校或专科以上的学校,并要与本公司各所属机构业务有关。

第五条 受奖助的职工每年在校总人数,不得超过该事业机构职工总数的1%。

第六条 职工的选送事宜,要由各事业机构成立的甄选委员会办理,其细则另外制订。

第七条 受奖助的职工在校期间的奖助金额以每月工资的一半为限。 第八条 受奖助职工在每学期应写好报告,连同成绩单呈送工作单位主管人员核查。

第九条 受奖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其停止奖助,并予以处分。 一、有严重不忠实公司行为者。 二、品行不良或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三、擅自中途辍学者。 四、不呈交报告及成绩单者。 五、学业总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条 受奖助职工毕业后,应立即回本公司工作,其继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不于受资助年限,其合同另外再订。

第十一条 受奖助职工赴校进修时,须请服务机构的两名同事担保,如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具备第九条第一至第四款之一情况者,除由该公司依照规定停止奖助并予以处分外,受奖助人及保证人应连带负责缴还已领的一切奖助费用。 第十二条 受奖助职工每年暑假要呈请批准回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除照给原待遇外,还要发给其来往于学校和公司之间的交通费。

第十三条 受奖助人员依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回本公司工作的,其在校年数接算为其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 各事业机构应将受奖助职工的姓名、职称、科系及毕业学校等项,在每学期开学后列表汇报公司主管人员备查。

第十五条 受奖助人员的工资除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给外,不另外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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