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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废争议与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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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废争议与存在价值 ◆王崧年 (西南科技大学,四Jil绵阳621010) 【摘要】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灵魂,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尽管理论界对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有存 在价值存有争议,我国法律也作出了选择,但公平原则的存在仍有 其独特的不可忽视的价值。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存废争议;存在价值 一、公平责任原则存废中争议的问题 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侵权法上公平责任原则分配责任的依据 既不是行为事故所致,也不是因行为人主观过错引起,而是根据具 体的案例产生的一种抽象的法律价值,人们习惯性地把这一法律 价值定性为公平的法律价值观念。这也是关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 原则体系中是否需要以及是否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历来就存 有争议的原因所在。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存废问题上,最重大的争议是公平原则与 公平责任原则的关系。因为当前存在一种用公平原则取代甚至包 含公平责任原则的倾向。笔者认为二者虽然都对实现民事活动公 平正义有着相同的法律意义,其创设也都是源于法的公平正义的 精神,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民法中的地位和适用范围 上有很大区别。 民法对于公平原则的要求在于:一是保障民事主体面临的社 会条件和法律地位要平等;二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失衡时,法律应当依据法的正义和道德理性对这种失衡结果进 行矫正。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方面不能 适用于交易过程,另一方面考虑的也不仅仅是公平,还有正义、道 德、法律政策等内容的考量。因此,不能将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原 则混为一谈,从而进行否定或替代。 一个归责原则的存废,应取决于它的必要性程度,至少需要考 虑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它是否符合归责原则的基本要件;二是倘若 缺少它,侵权法在解决任何问题时是否能够方法全用,游刃有余。 基于此,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适用弹性较大的规则,也是对我国侵 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有力补充,它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 盾激化。公平责任的适用,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他 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 评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 原则。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在弥补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不足方 面仍旧扮演着重要角色,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价值 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公 平责任原则确立至今已有近20年,学术界对是否存在公平责任原 则也一直存有争议,但是绝对不能否认公平在侵权法的重要价值, 原因在于制定法有缺陷。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公平原010是具体 规范的价值指引,也是法院裁判案件的终极目标。法院裁判案件 首先以具体规范为指引,只有在具体规范缺位或语意不明时,才由 基本原则进行填补。公平原则也确有填补之意。 (一)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价值的现实依据 从公平责任原则确立的现实依据来看,如果没有一个规则原 21 则加以调整,将会使受害人既要无端地蒙受损害,又要承担全部损 失。这是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公平责任原则正是基于这 样一种客观的需要来调整这一方面的问题。它根据当事人的实际 情况,将民事责任公平地归之于无过错的双方当事人分担,这就解 决了只有两个归责原010所造成的现实生活中的空白领域。可以 说,这就是确定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基础。 (二)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价值的理论依据 从公平责任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来看:就损害赔偿理论的发 展中,公平责任原则产生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 但它不是对这两个原010的否定,也不是加害原则的再现。过错责 任调整的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公平原则并不问津。 加害责任原则对于行为的责任是无条件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加 害人都得无条件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行为 的责任是有条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010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审判人员根据公 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作出合情合理裁决。 显然可见,公平责任原则不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否定,也不是加害原则的复活。而是弥补了侵权损害赔偿理论 的一个缺陷。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 就公平责任原则法律依据而言,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个独立 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作为民事 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确认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2)《民 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分担,正 是对都没有过错因而都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地确定给当事人 双方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民法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派生出来 的知道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具体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它与过错责 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起,调整着整个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 属问题。 三、结语 公平责任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并不仅仅局限于其本身在解决一 些具体问题时的指导价值,而是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愿望。因此,笔者赞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 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仍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法官在适用这一规则 时,务必要立足于公正的立场,并严格掌握其适用的标准和范围, 这样才能使公平责任原则能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王崧年(19田一)。男,汉族。重庆人,法学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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