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行政法 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立法、实施及监督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执法的指南,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治思想的结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这些基本原则不仅要指导现实中政府行为的各个方面,同时也可以向我们传达今后政府职能实现方式转变的基本要求。
1.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且应当使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中之“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首先,行使权力的动机和目的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根本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及保障人权,如果行政机关违背了该宗旨,以权谋私或公报私仇,则构成滥用职权。实践中这种滥用职权的情况并非鲜见,比如说对某违法者要给予警告处罚,但为了多发奖金,
或由于执法者公报私仇,于是对其作罚款处理,这种表面不违法但存在主观恶意的滥用职权行为,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违反行政合理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绝对无效,而不当行使由裁量权的行为由于并无主观上的恶意,只是由于客观因素或业务水平的影响而导致的,因此不适当的由裁量是可部分调整与完善的行为。
2.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首要原则,主要足指行政职权的取得、存在和行使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要求的行政,都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根据行政法治的实践,行政合法的要求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即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范围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形式合法。这:丘方要求能否达到,关键取决于行政权的配置和运行过程足否正当。而行政权的配置问题正是行政组织法所要解决的,行政权运行过程的正当性是行政程序法要检验的。但纵观我国行政法制现状,不难发现,至今尚未出现一部囊括行政管理所有领域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使得行政权的取得与运行缺乏统一的规制,行政权被滥用、行政自我膨胀以及行政机关争午义、越权的隐患无法消除,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如何实现?其结果直接制约着行政法治的进程。所以,目前的首要问题是解决行政法治的法制基础,即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一方面,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创建行政机关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保证行政权配置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和科学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程序上规范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维护行政权运行过程的正当性。
3.民主性原则
行政民主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民主制度、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因此,行政民主原则既包括对管理体制与制度方面的要求.也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方式、方法方面的要求。行政民主与政治民主不同,如果说政治民主取决于国家本质的话,那么行政民主则是直接与社会的经济政治体制相联系,是与体制上的集中相对而言的。民主政府要求政府行政要面向民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的公共政策要回应民众的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当围绕着民众的具体问题的解决;政府不仅仅是曾理的机关,也是具体实际利益的提供机关。政府公职
第一,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应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
的现实需要,应当成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公共性质,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果行政活动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就会引导整个社会进入无秩序状态。 其次,行政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社会团体为特征。公共权力的运用就是以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产生某种影响力为特点。如果这种活动可以不负责任,任意影响而无需负责,那就将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从而危及到整个社会。
再次,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国情。我国有着较长期的历史,封建传统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识很强烈。相反,责任意识却很淡漠。而新中国建立以来,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官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意识。因此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的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树立起责任行政的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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