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出海作业的,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除外。客运船舶、轮渡船舶上的乘客,以及出海旅游、休闲的人员,免予办理《出海船民证》。
三、办理程序
1、由船舶负责人或本人携带有关证书、证明、身份证件向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边防部门依照规定发给《出海船舶户口簿申请登记表》、《出海渔船民证申领登记表》、《出海船民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领办理。
2、填写表格内容均应用兰黑或黑色笔填写,并携带船舶照片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申领由边防派出所直接审查核发。
4、《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应随船携
带,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检查。出海船舶改造、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七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十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
5、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备案等事项,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网络等方式提出。
四、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有关边防证件,对手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申办《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发放出海证件:
1、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2、被判处刑罚主刑尚未执行完毕的;
3、利用船舶从事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处理未满一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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