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来源:哗拓教育
《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

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

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 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立。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

分析题22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

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l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提问】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本案属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由于争议的标的在我国广州。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广州的房屋涉诉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分析题20

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l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提问】

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2

分析题19

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

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甲与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因而婚姻是有效的,乙的主张成立。

分析题18

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l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提问】

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案要点】

答:l.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

3

分析题16

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l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l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l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提问】

田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案要点】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教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分析题15

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

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

【提问】

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 “基本规则”是指什么?

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 3.法官采取了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的? 【答案要点】

答:l.是指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2.对于本案,法官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3.法官采用上述原则的理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并且最密切联系地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以避免用一种固定的连结点指引准据法而产生的不切合实际情况和不能公正合理解决案件的结果。另外,采取传统规则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在现代科学技术和交通及通讯条件下,侵权行为地往往有极大的偶然性,用此种带有偶然性的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去判断行为人的责任,显然对个案是缺乏针对性的;其次,侵权行为地到底在何处,也不易确定,何况,如果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公海或公空也无侵权行为地法可以适用;最后,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及于侵权法这个民事法律也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代,侵权法已从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至今这二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

4.“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学说最早是由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的。

分析题14

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l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舱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l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l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l3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损失和医疗费。

【提问】

6

是否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要点】

答:本案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46条第l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国际私法》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因此,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分析题13

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提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7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分析题12

中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8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在C国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l万台家用洗衣机。后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提问】

1.若8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C国法,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2.若8国是《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3.若8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B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没有作出选择,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适用c国法。《公约》对缔约国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适用《公约》。《公约》规定,在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没有约定时,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境内的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

3.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8国不是《公约》成员国,该合同不能适用《公约》;而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分析题11

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l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l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

8

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遏上特大 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 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 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提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答案要点】

答:l.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 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分析题10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ll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9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提问】

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

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案要点】

答: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分析题9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9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芳薇公司于l998年11月15日、l999年1月6日两次向被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l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他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l999年3月17日,王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开发公司未兑现,

10

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补偿。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提问】

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双方当事人关于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本案双方\"-3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

2.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3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分析题8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l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l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提问】

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法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案要点】

答:l.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

11

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分析题7

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ll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提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Vl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要点】

答:l.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已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3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

12

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分析题6

日本某企业于l986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一发明专利申请。该项专利申请是由该日本企业委托上海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的。申请日为l986年8月1日,优先权日为1985年8月1日。

经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该项专利申请专利权,授权日为1992年6月10日,并于l992年9月23日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告。

【提问】

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上述日本企业可否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 2.若上述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是否可以自己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依据是什么?

【答案要点】

答:l.该日本企业不能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而只能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我国专利机构来提出申请。

2.按《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但我国《专利法》

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度,该日本企业必须委托专门机构办理申请。

分析题5

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l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l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阪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提问】

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13

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分析题4

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 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 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 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 合同时他20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 承担违约责任。

【提问】

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 【答案要点】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 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 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 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

中国法律规定,18周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20岁,具 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题3

英国妇女A与法国人B(19岁)在英国结婚,而双方父母对之则毫不知情。婚后,8父母得知此事后,即带8回法国并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判次此婚姻无效。法国法院依据本国法“男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的规定,判决该婚姻无效。其后,双方在各自国家又分别结婚。但两年后, A的英国丈夫C提起诉讼,基于A与B的婚姻未因英国法律上的任何理由而被宣告无效或解除,故请求法院判决C与A的婚姻解除。英国法院据此判决A与C的婚姻解除。理由是,如依法国法即当事人8的本国法,B不具备缔结婚姻的能力,故法国法院判决A与B婚姻无效;

14

而依英国法即依住所地法和婚姻举行地法,则B具有完全的缔结婚姻的能力,故英国法院判决A与B的婚姻有效,从而解除了A与C的婚姻。

【提问】

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

2.各国法律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规定了哪些例外? 3.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了哪些规定? 【答案要点】

答:l.由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他的身份地位有直接的关系,而自然人的身份地位既包括他的自然状况,如是否成年、精神是否正常等,也包括他的法律地位,如是否已婚等。因此,一般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只是对属人法的理解有所不同,如大陆法系国家是指当事人的本酉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因此出现了本案英、法两国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

2.随着国际贸易关系及相互交往的发展,为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因不明他的属人法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以下例外或限制: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都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而是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2)有关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以适用商务行为地法,即商务活动当事人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

3.我国《民法通则》第l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为:

(1)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则是用其住所

地法律。

分析题2

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七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一份遗嘱和六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两份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四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

15

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未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两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隹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四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四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提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分析题1

W是美国居民,l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闻,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2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的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提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16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案要点】

答:l.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L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a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1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