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信息系统变更包括硬件扩容、冗余改造、软件升级、搬迁、数据移植、数据维护等工作以及电子表格模板、文档模板、安全策略、配置参数、系统结构、部署的改变等。
第二条. 各级维护部门应保证在线系统的软件版本及硬件设备的稳定,未经过上级维护管理部门书面批准,不得自行对在线系统软件版本(简称在线版本)及硬件设备进行任何变更及调整。
第三条. 变更包括紧急变更和普通变更。紧急变更指由于业务开放或故障处理等的迫切需求而引起的,目的是保持或者恢复业务又无法书面申请、审批过程的变更。普通变更指非紧急变更,本管理办法中的变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都指普通变更。
第四条. 对于普通变更,由设备或系统所在地单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对于系统变更的依据、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和评估、测试方案以及回退方案进行详细列述,经上级维护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于系统的软件升版、增加补丁等变更,必须遵照《软件版本管理办法》相关条例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原则上,变更必须在夜间非主要业务时间进行,各维护实施单位应根据变更情况,按预先方案进行测试验证,验证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维护管理部门汇报结果,并完成对相关文档资料(如应急预案)的更新。
对于紧急变更需求,允许口头申请、审批后组织具体实施。事后,对
变更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进行测试验证,将测试验证结果以及紧急变更事由、具体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等以书面形式报上级维护管理部门书面确认,并完成相关文档资料的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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