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6 (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
一、简答题
1. 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刑事裁判文书的分类有哪些?
2. 简述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犯罪事实的内容及写作方法。 3.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4. 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包括的内容。 5.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应当写明哪些要素? 6. 简述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上不能写的事实。 7.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应写明哪几项内容? 8.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判决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要求? 9. 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10. 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主文类型。
11. 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尾部的内容及写作方法。 12.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3. 简述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14. 简述刑事裁定书的分类。
15.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6. 什么是刑事裁定书?
17. 简述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正文的内容和写作方法。 18. 简述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19. 简述高级人民在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时,对裁定维持原判有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裁定书效力的说明方式。
二、写作主题
20.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由审判长李×生、审判员刘×文、张×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河担任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东杀人一案。×市人民检察员洪×仁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王×东故意杀人,依法应当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王×东死刑。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签发了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对案件审理后,了解到案情经过如下:犯罪嫌疑人王×东、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王×东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明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9年8月因打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勤杂工徐×海,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0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1件
和25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1年2月公司发2000年度奖金,王×东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理周×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1年5月1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东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王×东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经理周×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王×东窜到三楼轻轻稚开333室房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青正在休息,于是王×东便轻轻地推醒侯×青,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王×东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经理周×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王×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人员抓获归案。 2001年5月12日王×东被××市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王×东现押于××看守所。 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等。在审理中王×东对犯下的罪行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认为,王×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特以×检刑诉[2001]××号起诉书,于2001年6月17日对王×东提起公诉。王×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中,王×东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祥作为辩护人。高×祥认为王×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对王×东从轻、减轻处罚。 王×东基本情况如下: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中级人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飞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经过是,20××年12月24日,张飞天带外地来×市做生意的李××、石××到“天花夜总会”玩,当晚花掉人民币270元,张飞天、李××、石××三人没给钱就离开了夜总会。过了几天以后,夜总会的老板邓×给张飞天打电话,让张飞天付钱。邓×,男,40岁左右,担任“天花夜总会”老板已经多年。张飞天接到邓×的电话后,打电话给李××,张、李二人当天给邓送去200元钱。告诉邓×说,剩下的70元钱,由石××付。20××年×月×日,邓×多次打电话给张飞天,让张飞天付款,张飞天不付。于是,邓×就给张飞天的妻子于×打电话,告诉于×说:“张飞天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飞天的妻子于×,是×市×商店营业员,生性古怪,脾气暴躁,对丈夫看管得很严,开口即骂,动手即打。张飞天很怕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飞天为“妻管严”。张飞天的妻子听到张在外面“玩小姐”的事情后,气不打一处来,回到家里,便同张飞天争吵、打架,无论张飞天如何解释,其妻就是不听。当日中午,张飞天在自己的商店里请客。张飞天的朋友杜××从外地来本市做生意,张飞天请杜××喝酒,两个人在饮酒时,张飞天的妻子于×又追到商店,在商店里张飞天和于×,当着杜××的面再次打起来,饭桌也被推翻。张飞天认为颜面丢尽,十分恼怒,认为邓×说话不负责任,导致他和
妻子打闹不休,家庭不和。酒后就拿着斧头、匕首到“天花夜总会”找邓×算账。二人在舞池里就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张飞天用匕首扎了邓×五刀,在邓×倒地后,张飞天拿着刀逃离了夜总会。人们赶快把邓×送往医院抢救,在去医院的路上,邓×就死了。经过法医鉴定,认为邓×是被锐器刺破了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飞天回到家后,对自己的妻子说,他在夜总会把邓×杀了。机关根据在杀人现场看到张飞天杀人的谭××、张××讲述的情况,在张飞天家里,把张飞天逮捕归案,并在张飞天的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同时,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作了笔录。张飞天在预审中所供作案经过,与前述事实基本相符。 原审人民认为,20××年春节前夕,张飞天带外地来做生意的李××、石××到“天花夜总会”去玩。玩后,共花费人民币270元,张飞天与李××付款200元,其余的钱,让夜总会向石××要。20××年×月×日,夜总会老板邓×多次打电话给张飞天,让张飞天付款,张飞天不付款。邓×就给张飞天的妻子于×打电话,告诉张飞天的妻子,说张飞天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飞天的妻子于×,是×市×商店营业员,脾气暴躁,在家里说一不二,张飞天很怕自己的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飞天为“妻管严”。张飞天妻子听到张在外面玩小姐的事情后,回到家里,便同张飞天争吵、打架。当天下午一点多钟,张飞天喝完酒后,手拿斧头、匕首,去夜总会找邓ד算账”。在争吵过程中,张飞天用匕首把邓×扎死。依法应当严惩,判处张飞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张飞天不服,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理由是:(1)杀死邓×是酒后神志不清所为;(2)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害人有过错。 第二审人民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张飞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张飞天,汉族,小学文化,男,46岁,×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市×路×村×号。20××年×月×日因故意杀人被判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22.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再审刑事判决书。 李××(女,32岁,汉族,××省××县××乡××村人,农民,文盲,住址同上)同其邻居王××(女,34岁,××省××县××乡××村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素来不和,20××年×月×日,因王家一头猪偷吃了李家的鸡食,李、王二人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引来多人围观。在斯打过程中,李××将王××一串金项链扯掉而丢失。 20××年×月×日,××县人民以(20××)×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王××所失项链折价一千三百元。李××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于20××年×月×日以(20××)×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年×月×日。××人民以“认定李××犯有抢夺罪的证据不足”为理由,向××省高级人民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于20××年×月×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省高级人民认为:李××同王××因琐事发生争吵,并进而发展为互殴,造成王××项链丢失,对此,李××应负主要责任。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未构成犯罪。原判定罪量刑不妥,应予纠正。关于在互殴过程中,王××丢失的项链,原判由李××赔偿王××所丢失项链折价款一千三百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23.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一审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1)自诉人及被告人基本情况: 自诉人:何××,女,55岁,汉族,××市人,住××市××路××号。 自诉人:赵××,男,岁,汉族,××市人,住同上。 被告人:李××,男,60岁,汉族,××市人,住××市××路××号。 (2)案情事实: 赵××、何××夫妇二人于20××年×月×日向××人民提起自诉,控告被告人李××一家行凶打人,致使何××右肋骨三根骨折移位,造成重伤,请求处理。 ××人民审理认为,自诉人所述伤害事实,提不出确凿证据。经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 24. 根据下列案件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5年×月××日××市××区人民判决被告人陈××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事
情经过是,被告人陈××于2002年12月从“秋萍”处买来伪造的中国银行福州支行陈××本人的3000万美金定期存单及存款证明各一份。2003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携带假存单和存款证明来××,让在××做生意的同乡张××、林××等人误认为其有此笔存款。张××和林××为筹集资金提出以该存单抵押贷款,被告人陈××不置可否,并将伪造的存单和存款证明交于林××。次日,林××到中国银行××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咨询以存单抵押贷款事宜,得到答复是银行对存单核保后,由存单户主提出申请。同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明知是假存单,仍陪同林××等人到中国银行××市分行要求为林××抵押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按规定对存单予以复印进行核查,一行人离开银行。同日下午,被告人陈××一行人再次来到银行要求尽快申请办理存单抵押贷款,已从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获知查询结果的银行工作人员一边以查询为由拿到被告人陈××持有的假存单和存款证明原件,一边向机关报案。接到报警的人员迅速赶抵现场将被告人陈××等人当场抓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陈××的供述、伪造的3000万美元的外币定期存单和存款证明、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营业部关于确认存单真伪的回函和证明、证人何××的证言以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林××、张××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被告人陈××对其持有假存单及存款证明无异议,但辩称其持有假存单的目的是作为承接工程的保证金,其本人未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且已告知贷款人林××等该存单无法贷款,林××等也只是向银行咨询能否贷款。其辩护人除同意原审被告人陈××的辩解意见外,提出:(1)原审被告人陈××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2)伪造的银行存单格式上明显错误,属于手段不能犯,不构成犯罪;(3)即使原审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审判决并无错误。 原审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银行存单而使用,意图诈骗金融机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年龄较大,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不服判决,提出抗诉。称:一审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减轻幅度过大,重罪轻判,且被告人陈××无悔罪表现,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只是因证据不足,未予指控,故对其适用缓刑错误。 第二审人民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裁定。裁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男,1941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福建省××县××镇医院退休医生,家住福建省××县××镇××大道3号楼210室。因本案于200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03年9月2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2004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三、写作辅题
25.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2000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力经过镇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英在街上走过,心生歹意,即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力携尖刀,窜至韩×英家,入院,打破玻璃,闯入室内,用尖刀对韩×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对韩×英实施了强奸。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力再次窜到韩×英家时,被韩×英的丈夫胡×仁及邻居张××、李××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英的丈夫胡×仁及邻居张××、李××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派出所时的陈述笔录和被害人韩×英的陈述笔录; (2)现场勘查笔录; (3)收缴被告人赵×力的作案凶器尖刀
一把; (4)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 被告人赵×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省××县人民指控被告人赵×力涉嫌强奸罪,向××县人民提起公诉。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均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省××县人民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而关于“初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省人民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同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同法第六十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2.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