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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来源:哗拓教育
作者:二十七画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起重机使用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范围:

凡本公司参与起重机使用、维护、维修的工作者,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3.职责:

3.1设备动力部依据起重机操作说明书及安全注意事项制定《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3.2设备动力部协同公司安全员对设备操作者进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宣导。

3.3设备操作者生产作业及日常维护保养必须遵守《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3.4起重机使用部门、设备动力部有权利和义务对操作者日常安全操作进行监督和指正。

4.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4.1使用起重设备进行吊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起重吊装作业的相关制度规定,起重作业必须

由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专人进行,其他人不得随意进行操作。

4.2作业前,必须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操作按钮是否与起重机动作一致;

2)制动器制动效果是否良好;

3)上升限位器是否安全可靠;

4)起升、运行机构空车运转时是否有异常响声和振动;

5)吊钩、滑轮是否有异常,钢丝绳是否有故障和损坏;

6)轨道上和运行范围内是否有影响工作的异物和障碍物等。

4.3起重作业要严格遵守“十不吊”,即超负荷不吊;斜拉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重物超过人头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捆绑不牢、不稳不吊;重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4.3.1吊运辊类物体时,要仔细检查两头挂钩挂牢,吊起后两端应保持平衡,以防止单头滑脱造成事故。

4.3.2吊运物体时,要高于地面(物件)0.5-1.5米起吊,不得过高或过低。

4.3.3行车手柄电源开关应在操作人员离开操作手柄时,随手关闭。

4.3.4操作人员应位于行进方向后面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不使物件挡住前方视线为准。

4.3.5起吊物件不准在非行进中悬空。

4.3.6使用完毕,将吊钩升至上限位处,并将手柄电源开关关闭。

4.4钢丝绳与起重机通用部件使用安全

4.4.1钢丝绳更换时,要使用与设备相匹配的同类型、同规格的;如采用不同类型的钢丝绳,新绳性能不

得低于原来的钢丝绳,并能与卷筒和滑轮的槽形相符,并要进行技术论证以书面材料存档。

4.4.2新装或更换钢丝绳时,钢丝绳不得打环,扭结、弯折或粘上杂物。

4.4.3新装或更换钢丝绳时,截取钢丝绳应在两端处用细钢丝绳扎结牢固,防止切断后绳股松散。

4.4.4新装或更换钢丝绳,在吊具处于最低位置时,钢丝绳的长度应满足在卷筒上最少圈数为3圈的安全圈数(余绳)。

4.4.5钢丝绳与机械部位产生摩擦接触时,或者与吊载棱角接触时应该采取措施保护钢丝绳。

4.4.6对于起重机械以及吊装捆绑作业的钢丝绳、吊索,设备责任人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4.7起重工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对设备进行详细观察;出现异常,立即断电停止作业。

4.4.8钢丝绳端固定卡子不得少于三个,卡子开口方向应为长绳受力端;绳端固定检查时,须检查固定卡子是否有松动现象。

4.4.9空载钢丝绳不得在空中打花扭转,若出现此现象,应及时拆卸钢丝绳,在放松状态下重新安装。

4.4.10钢丝绳出现锈迹时,应该及时润滑;绳上凝集大量的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4.4.11钢丝绳的报废根据报废标准执行。

4.4.12新投入使用的吊钩要认明吊钩上的标记、制造单位的技术文件和合格证,必须与现设备相匹配。

4.4.13新换的吊钩应该与原安装吊钩同类型、同规格;如采用不同类型的吊钩,新吊钩的性能不得低于原来的吊钩,其滑轮槽形并能与钢丝绳卷相符。

4.4.14在用吊钩出现:表面有裂纹;吊钩危险断面磨损量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开口度比尺寸增加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等危急到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吊钩应报废。

4.4.15吊索、吊具要认真检查,对转动部位的轴、销进行定期检验和润滑,保证转动灵活。如有较大松动、磨损、变形等,应及时予以修理和更换;生产车间自己制作的吊索、吊具应该进行负载试验,经技术论证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存档,方可投入使用。

4.4.16每周对非流动式起重设备的车轮和轨道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车轮的各个部位,车轮的踏面、轮缘和轮辐(豰),发现裂纹时,车轮轮缘磨损量超过原来厚度的50%时,过轮缘弯曲变形达到原来厚度的20%时,应更换车轮或报废;检查轨道的钢轨、螺栓,鱼尾板有无裂纹,松脱和腐蚀,发现裂纹应及时更换,如果有其他缺陷应及时修理。

4.4.17起重设备中的滑轮必须润滑良好,转动灵活;滑轮侧向摆动不得超过滑轮名义尺寸的千分之一;滑轮罩及其他部件不得妨碍钢丝绳的运行;应该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防护装置;滑轮表面应该光滑,不应有损伤钢丝绳的缺损。对于卷筒和卷筒轴不得有裂纹;卷筒毂上不得有裂纹;钢丝绳尾端应该可靠。

4.4.18减速器出现连续或不均匀的噪音、连续而清脆的撞击声、发热、震动、漏油等现象时,立即查找问题并组织解决后,方可投入使用。

4.4.19减速器要经常检查地脚螺栓,不得有松动、脱落和折断;每天检查减速器箱体;减速器使用初期每三个月更换一次润滑油,以后每六个月更换一次,并清洗箱体;壳体不得有变形。当减速器齿轮有裂纹和断齿;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30%或深度达原齿厚度的10%;减速器壳体严重变形、裂纹、且无修复价值等情况时,减速器应予报废。

4.4.20对制动器的检查,检查制动器螺栓是否松动、脱落,各个铰接点是否灵活、制动片是否过度磨损。

4.5起重设备使用安全

4.5.1起重重量大于3T的起重机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各式起重机械均应在明显的位置标示出额定起重吨位;起重机械控制手柄上的按钮标识必须清晰、准确,按钮必须灵敏、可靠。

4.5.3起重设备必须有上升限位器和行程限位器;上升限位器应该使吊钩滑轮提升到距卷筒30cm以前时能够自动停止;行程限位器应该使起重机驶近轨道末端时能自动停车。

4.5.4起重机轨道末端必须有缓冲器;同一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之间,以及同一起重机上双小车之间要设置缓冲器。

4.5.5起重设备上的金属梁架、道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金属部分,都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接地。

4.5.6起重作业员工必须是经过技术监督局培训,并且持有考核合格后发放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4.5.7起重作业中要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5.8起重设备日常检查由生产车间操作工每天检查一次,并填写【起重机日常维护检查表】。起重设备的专项检查由有资质的外协维修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必须对起重设备按照检查记录中规定要求的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同时认真填写起重设备的电气与机械部件检查情况记录。

4.5.9物件吊起后不准长时间悬空,如因特殊情况突然中断时,必须将吊物用绳索系牢或将物件托住。

4.5.10吊运物件时,吊物必须高出下面设备及物件至少0.5m,但不得使吊物过高挡住作业人视线吊运。

4.5.11严禁同一行车上两小车碰撞;严禁用一起重设备推动另一起重设备运行。

4.5.12起重行车停用后,应将吊钩升到接近限位处,并将所有控制器开关归到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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