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
一、范围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为公司所用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爆物品、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有毒物品和腐蚀物品等。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三、职责
1.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2.仓库做好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各相关部门协助安全环保科作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四、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专业技术、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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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供应部门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厂家或供应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进口的危险化学品,要有相关的中文标识或说明。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泄漏现象。 2.危险化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包装与贮存
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2)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由政府交通部门规定。
3)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以上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槽罐以及其它容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5)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单位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同时向承运方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6)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方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方。托运方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7)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槽罐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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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8) 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及使用部门必须对危险化学品按性质分类贮存,标识清楚;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存。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
1.生产、使用人员(分析、操作人员等)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使其熟悉化学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2.生产、使用人员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安全措施。
4.主管安全的领导,每年组织一次对生产、贮存剧毒危险化学品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它生产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情况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5.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有两人在场,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任何人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接触或使用剧毒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
1.营销部门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给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保证用户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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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营销部门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5.危险化学品的废弃
危险化学品以及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溶液的废弃,必须统一回收,按有关规定处置,不能随同垃圾处理,以免造成伤害和污染。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等意外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紧急救援等规定进行处置。
6.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其它制度
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3)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马上报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全面救援。
五、危险化学品养护 1.温湿度管理
a)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 b) 严格控制库内温湿度,保持在适宜范围之内。 c) 易挥发液体危化品库要经常通风。 2.在库检查
1) 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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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天对库区进行检查,检查易燃物等是否清理,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
b) 遇特殊天气及时检查商品有无受损。
c) 定期检查库内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2) 商品质量检查
a) 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发现问题扩大检查比例。
b) 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商品外观和质量有无变化。 3) 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a) 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做出标记。
b) 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通知存货方,同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c) 对有问题商品和冷背残次商品应填写催调单,报存货方,督促解决。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
1.装卸人员应具有操作危化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2.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七.入库验收
1.验收原则
a)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b) 商品内在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
c) 保管方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进行感官检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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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d)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2.验收项目 1)包装
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
A)内外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 品名; b) 规格; c) 等级; d) 数(重)量; e) 生产日期或批号; f) 生产厂名;
g) 储运图示: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h) 毒性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B)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包装材料、容器衬垫等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
2.质量
1) 商品性状、颜色等应符合产品标准。 2) 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无杂质。 3.验收结果处理
1) 验收不符合4.2规定的不得入库,暂存观察室,通知存货方,另行处理。
2) 验收完毕,合格的双人签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转存货方。 3) 包装破漏时,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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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3.按仓库装卸操作规程卸货,合理调配搬运工、叉车卸货,做好现场的安全操作监督工作。
4.剧毒品实行双本帐,记帐员与进出品公司核对入库材料的数量、品种、规格,数量以实际入库量为准,回签入库单或订单交供应部,同时按规定登记入帐。
5.入库须有入库单。 八、出库
1. 生产车间根据生产安排由指定人员填写可追溯一式二联编码出料单,并经生产主管批准,派专人到仓库领料。仓库领料由剧毒品保管员与生产对接。
2. 仓库接到领料单先审核单子,无误后查对库存是否能满足要求,能满足按正常程序领料,不能满足及时向供应部发出库存警报,同时告之生产车间,调整生产计划。
3. 领料人当面清点所领货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领料人收货后在领料单上签字生效。一联留仓库,一联由领料人回执备查。 4. 仓库出料后及时做好标识卡登记工作和帐册记录,以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财务统计正确。要求生产车间所领物料由专人负责领料统
计,以便与仓库对接。 5. 仓库以领料单为准每日登记入账,并按要求时间内将报表报送财务部及相关部门。
6. 每日了解库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做到一切货物出入库以单据为凭,不得任意以白条和口头形式通知出入库。每月与财务进行数据核对。
九、仓库环境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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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房条件
1) 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甲类物品应储存在甲类出库、乙类物品储存在乙类出库,剧毒品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安全条件
1) 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2) 物料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3) 不同种类毒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附录A(标准的附录)给出了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4)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5) 环境卫生条件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6)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应控制在30℃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 十、堆垛
物品堆垛要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码、检查和消防扑救,苫垫物料要专用。
1.堆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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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品不得就地堆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垛底一般不低于15 cm。 2) 一般可堆成大垛,挥发性液体毒品不宜堆大垛,可堆成行列式。要求货垛牢固、整齐、美观,垛高不超过3 m。 2.堆垛间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 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 cm; c)墙距大于等于30 cm; d)柱距大于等于10 cm; e)垛距大于等于10 cm; f)顶距大于等于50 cm; 十一、储存期限
1.革用树脂成品储存期限不超过6个月。 2.其他根据各种物品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而定。 十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
1.应急处理措施按照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理。 2.记录
1) 危险化学品清单
2) 材料收发报表 3) MSDS数据表 4) 领料单 十三、附录
附录1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物配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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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清单
AQ/HDL-10
No.
品名 二甲基甲酰胺 丁酮 甲苯 二苯基二异氰酸酯 规格 年使用量 危险最大 运输、储存使用放置区 品 库存过程中注意事类别 量 项 溶剂罐区 溶剂罐区 溶剂罐区 中间体罐区 编制人: 批准人: 批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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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涉及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定义及分类
3.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制毒的属非药品类的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3.2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我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属于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参见附录A《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4 内容
4.1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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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购买管理
4.2.1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4.2.2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4.2.3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4.3运输管理
4.3.1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4.3.2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4.3.3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4.3.4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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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4.3.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4.4监督检查
4.4.1应当依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监督。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4.4.2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4.4.3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4.5法律责任
4.5.1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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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
3)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对有以上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4.5.2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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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制度规定要求的;
8)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4.5.3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4.5.4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4.5.5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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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6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录
A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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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A.1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A.2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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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哌啶 A.3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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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司职工和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采购和废弃处置等环节。 2 定义
2.1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害特性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八大类: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害品;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品。 3 职责
3.1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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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3.2安全环保科负责配合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危害告知。
3.3公司在值班门卫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4安全环保科负责开展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编制汇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5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4 工作程序
4.1 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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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一般规定
4.4.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4.2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4.3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有机热载体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保温隔绝措施。
4.4.4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4.5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4.6 输送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4.7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4.8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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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4.9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5 装卸运输
4.5.1 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5.2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运输危险化学品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撞击、拖拉、倾倒、磨擦和滚动,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
4.5.3 危险化学品装卸后,应对车辆、搬运工具等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5.4 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强氧化剂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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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晒设施,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4.5.5 运送剧毒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5.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5.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5.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6 报废处理
4.6.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6.2 化学危险物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6.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6.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4.7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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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危险化学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其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4.7.2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4.7.3 受阳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7.4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人口密集或环境敏感区,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7.5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二氧化碳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必须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禁止超装。
4.7.6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7.7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4.7.8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禁止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同共存。
4.8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4.8.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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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4.8.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检查内容有:品名、数量、包装、安全标签等。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4.8.3 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8.4换装、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铝制、铜合金制、木制工具。
4.8.5 装卸对人体有毒害、易腐蚀性物品时,应针对其危险特性,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化学性质互为禁忌的物料。 4.9 消防措施
4.9.1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兼职消防人员。
4.9.2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4.9.3 危险化学品仓库屋顶的金属结构应涂有耐火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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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
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保管、出入库、安全要求
1.1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1.2 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通风口;
1.3 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4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学危险品库房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
1.6 化学危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的泄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严禁烟火。
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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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2.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2.5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2.6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7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8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2.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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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2.11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2.12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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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3.9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10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护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炉要稳;
3.11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3.12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3.13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4、装卸作业要求 4.1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4.1.1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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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郑。同时,必须做到:
4.1.2.1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4.1.2.2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4.1.2.3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4.1.2.4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4.1.2.5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4.1.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4.1.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4.1.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
4.1.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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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4.2.1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4.2.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2.3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
4.2.4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4.2.5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4.2.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4.2.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4.2.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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