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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哗拓教育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消防安全⽇益为政府和⼴⼤⼈民群众所重视。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商场、超市消防安全⼯作,预防和遏制重特⼤⽕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灾事故的发⽣,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及相关消防技术规定,结合商场、超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 凡本商厦内建筑⾯积1000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积500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市)场)的消防安全⼯作均适⽤本规定。

  ⼩于上述规模的商(市)场应参照规定执⾏。

  第⼆条 商(市)场的法定代表⼈或⾮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作全⾯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应认真履⾏下列职责:

  (⼀)认真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  (五)组织防⽕检查,督促落实⽕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六)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定期组织对全体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商(市)场应当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商(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疏散指⽰标志、⽕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灾隐患整改;⽤⽕、⽤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程的管理;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和应急疏散预案;燃⽓和电⽓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五条 商(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证,⽅可施⼯;⼯程竣⼯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可投⼊使⽤或开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使⽤。

  内部装修⾯积200平⽅⽶以下,在不改动防⽕分区、⽕灾⾃动报警、⾃动喷⽔灭⽕、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施防⽕规范》要求的⾮⾼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市)场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 每层建筑⾯积超过3000平⽅⽶的商(市)场应设置⽕灾⾃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积超过3000平⽅⽶或总建筑⾯积超过9000平⽅⽶的商(市)场应设置⾃动喷⽔灭⽕系统;建筑⾯积超过500平⽅⽶的地下商(市)场,以及⾼层建筑内商(市)场,均应设置⾃动报警系统、⾃动喷⽔灭⽕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第七条 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于2.4⽶;辅助通道宽度不⼩于1.5⽶。

  建筑⾯积⼤于3000平⽅⽶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积⼩于3000平⽅⽶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侧)设置宽度不⼩于1.5⽶的⽆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障碍通道的间距不⼤于25⽶,并设置明显标志。

  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栓、灭⽕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平⽅⽶不超过10辆的⽐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条 商(市)场安全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畅通。严禁下列⾏为:  (⼀)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  (⼆)在安全出⼝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安全出⼝处两侧1⽶范围内设置⼈体模特、⼴告牌等,或将安全出⼝、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  (四)将防⽕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或堵塞。

  第九条 商(市)场的营业厅内、安全出⼝、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或靠近地⾯1⽶以下的墙⾯,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标志。安全疏散指⽰标志的间距不应⼤于20⽶,并保证疏散指⽰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厅内悬挂的宣传、促销⼴告等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标志。

  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灾事故照明,其地⾯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于30分钟。

  第⼗条 商(市)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不燃材料⼼须采⽤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规定》的规定。

  (⼀)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积不应⼤于100平⽅⽶。并保证“五距”:垛与垛之间不应⼩于1⽶,垛与墙之间不应⼩于0.5⽶,垛与梁之间不应⼩于0.3⽶,垛与柱之间不应⼩于0.3⽶,垛与灯之间不应⼩于0.5⽶。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于2⽶。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

  (⼆)库房内不准使⽤碘钨灯和超过60⽡以上⽩炽灯等⾼温照明灯具。使⽤⽇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的下⽅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与储存物品⽔平间距不应⼩于0.5⽶。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属管或⾮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以上的间距。  (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六)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的独⽴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的平均销售量;电⽓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条 商(市)场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应影响⾃动喷⽔灭⽕系统喷头的使⽤,货物顶⾯与喷头溅⽔盘的垂直距离不应⼩于0.5⽶,溅⽔盘周围0.5⽶内不应堆放货物。  禁⽌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住宿。

  第⼗三条 商(市)场应对⽕灾⾃动报警系统、⾃动喷⽔系统、消⽕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标志、应急照明、⽕灾事故⼴播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防⽕卷帘应每⽉进⾏⼀次⼿动、⾃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测试。

  严禁擅⾃拆除、停⽤⽕灾⾃动报警、⾃动灭⽕等消防设施。 设有⾃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少应进⾏⼀次全⾯检查测试。 第⼗四条 商(市)场电⽓线路的敷设、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技术⼈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线路。

  第⼗五条 商(市)场不准经营甲、⼄类化学易燃易爆商品;经营杀⾍剂、丁烷⽓、⼀次性打⽕机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应限定⼀⽇的经营量。

  建材城等经营油漆、稀材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设置独⽴的经营区域,并限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数量,禁⽌变相将营业区当作库房。

  营业区、库房严禁使⽤煤油炉、酒精炉以及电炉等⼤功率加热器具。

  第⼗六条 商(市)场内附设⾷品加⼯、餐饮部位应设⽴独⽴的防⽕分区。该部位使⽤的烤箱上⽅及周围,燃⽓灶具周围1.5⽶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七条 商(市)场应加强对燃⽓管道、燃⽓管道⾃动切数阀、调压装置、燃⽓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燃⽓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设置可燃⽓体报警探测器。燃⽓灶具部位应配置灭⽕毯。

  每⽇下班后应认真进⾏检查,并由检查记录,严防燃⽓泄漏。

  ⾼层建筑的燃⽓应采⽤管道供⽓,禁⽌使⽤瓶装液化⽯油⽓。设置在底下商(市)场内的⾷品加⼯、餐饮等部位禁⽌使⽤液化⽯油⽓作为燃料。

  商(市)场内⾷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清洗⼀次。

  第⼗⼋条 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内禁⽌电、⽓焊等明⽕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或消防安全管理⼈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员必须持上岗证,掌握消防设施的运⾏情况,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专⼈24⼩时值班,每班⼈数不得少于2⼈,并有值班记录。

  消防控制室⼈员,在接到报警信号后,应⽴即携带应急包(对讲机、氧⽓⾯罩、破拆⼯具、⼿电、轻便灭⽕器材等)赶赴现场进⾏处理。

  第⼆⼗条 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员⾄少每两⼩时进⾏⼀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条 商(市)场应⾄少每半年进⾏⼀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知识、扑救初期⽕灾以及逃⽣⾃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条 商(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结合实际的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少每半年组织⼀次演练。

  第⼆⼗三条 商(市)场应按照《建筑灭⽕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经营品种的⽕灾类别,配置轻便灭⽕器材。营业区、库房等部位应配置ABC⼲粉灭⽕器材。

  商(市)场营业区内灭⽕器材配置点的距离不应⼤于20⽶。 第⼆⼗四条 商(市)场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健全电⽓运⾏操作规程、电⽓设备维护检修、电⼯岗位责任、运⾏交接班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配电室应配备⽤电设备布置平⾯分布图、配电线路平⾯分布图、变压、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三)电⼯应做到持证上岗。

  (四)配电室绝缘⼯具应定期进⾏试验,试验合格后应加装标志,码放整齐。  (五)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杂物。

  (六)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当分开,值班室内不得放床。

  第⼆⼗五条 商(市)场值班领导应掌握当⽇值班警卫⼈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值班警卫⼈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填写值班记录。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公布之⽇起实⾏。  消防安全“四懂四会”指什么  ⼀、四懂:

  (1)懂本岗位的⽕灾危险性:潜藏着诸如发⽣爆炸、着⽕、触电等事故的危险性。  (2)懂预防⽕灾的措施。  1、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  2、管理和控制好各种⽕源;  3、加强对电⽓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4、易燃易爆场所应有⾜够的、适⽤的消防设施,并要经常检查,做到会⽤、有效。  (3)懂灭⽕⽅法。  1、冷却灭⽕⽅法;

  2、隔离灭⽕⽅法;  3、窒息灭⽕⽅法;  4、抑制灭⽕⽅法。  (4)懂逃⽣⽅法。

  1、⾃救逃⽣时,要熟悉周围环境,要迅速撤离⽕场;  2、紧急疏散时要保证通道不堵塞,确保逃⽣路线畅通;  3、紧急疏散时要听从指挥,保证有秩序的尽快撤离;

  4、当发⽣意外时,要⼤声呼喊他⼈,不要拖延时间,以便及时得救,也不要贪恋财物;  5、要学会⾃我保护,尽量保持低姿势匍匐前进,⽤湿⽑⼱捂住嘴⿐;  6、要保持镇定,就地取材,⽤窗帘、床单⾃制绳索,安全逃⽣;  7、逃⽣时要直奔通道,不要进⼊电梯,防⽌被关在电梯内;

  8、当烟⽕封住逃⽣的道路时,要关紧门窗,⽤湿⽑⼱塞住门窗缝隙,防⽌烟雾侵⼊房间;  9、当⾝上的⾐物着⽕时,不要惊慌乱跑,就地打滚,将⽕苗压灭;  10、当没有办法逃⽣时,要及时向外呼喊求救,以便迅速的逃离困境。  ⼆、四会:  (1)会报警。  1、⼤声呼喊报警;

  2、使⽤⼿动报警设备报警如:使⽤专⽤电话、⼿动报警按钮、消⽕栓按键击碎等;  3、拨打“119”⽕警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2)会使⽤消防器材。(各种⼿提式灭⽕器的操作⽅法简称为:⼀拔拔掉保险销⼆握握住喷管喷头三压压下握把四准对准⽕焰根部即可)。

  (3)会扑救初期⽕灾。在扑救初起⽕灾时,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救⼈第⼀,先重点后⼀般的原则。  (4)会组织⼈员疏散逃⽣。  1、按疏散预案组织⼈员疏散;  2、酌情通报情况,防⽌混乱;  3、分组实施引导。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1 总则  1.1 ⽬的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灭⽕及应急救援⼯作,预防⽕灾发⽣,减少⽕灾损失,保护⼈⾝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酒店安全稳定⽣产经营。  1.2 适⽤范围

  本制度适⽤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 职责

  2.1 总经理职责:对酒店的防⽕安全负全责。

  2.2 主管安全⼯作的副总经理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酒店消防安全⼯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3 保卫部职责:

  2.3.1 负责组织本酒店消防安全⼯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作有效开展情况。

  2.3.2 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酒店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执⾏有⼒。

  2.3.3 负责建设⼯程消防设施设计、施⼯、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和申报、审批、验收⼯作。

  2.3.4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和地⽅标准,按需及时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

  2.3.5 负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作,开展“消防四个能⼒”建设⼯作,通过培训,使职⼯具有:会管理、会检查、会使⽤、会报警、会救援等五个基本能⼒。

  2.3.6 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防⽕部位每季度⾄少进⾏⼀次全⾯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每年⾄少进⾏⼀次全⾯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3.7 负责组织开展⽇常消防安全检查、整改⼯作,督促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灾事故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防烟分区、防⽕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3.8 负责做好志愿消防队员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初期灭⽕技能。

  2.3.9 负责动⽕作业的审批并监护动⽕作业施⼯的消防安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3.10 负责组织酒店内部⼀般性⽕警、⽕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2.3.11 协助上级机构对本酒店重⼤⽕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作。  2.4 其他部门领导职责:

  2.4.1 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作负责。

  2.4.2 认真贯彻执⾏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职⼯遵章守纪,树⽴强烈的消防安全意识,⾃觉做好消防安全⼯作。

  2.4.3 定期组织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点防⽕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灾事故。

  2.4.4 组织本部门志愿消防队员参加消防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作,定期组织员⼯进⾏消防紧急疏散演练,提⾼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

  2.4.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功能。

  2.4.6 严格执⾏动⽕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部位的监督管理。

  2.4.7 发⽣⽕灾时,应⽴即通报酒店保卫部。同时,及时组织抢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或组织⽕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5 班组长、安全员职责

  2.5.1 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开展本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作,认真执⾏上级布置的防⽕⼯作任务。  2.5.2 教育、督促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违章⾏为,监督考核定点吸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5.3 组织员⼯进⾏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演练,提⾼消防安全意识和灭⽕技能。

  2.5.4 定期组织班组级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电⽓防⽕、易燃易爆重点防⽕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灾事故。

  2.5.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班组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部门领导、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功能。

  2.5.6 严格执⾏动⽕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部位的监督管理。  2.5.7 严格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5.8 发⽣⽕灾时,迅速向酒店总经理或保卫部报告,并带领员⼯积极进⾏抢险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疏散⼈群、保护现场⼯作。  2.6 员⼯职责

  2.6.1 遵守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作责任区的防⽕安全,⾃觉做好防⽕检查和整改⼯作。  2.6.2 严格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作业。

  2.6.3 爱护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设施周围乱堆杂物,不得擅⾃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

  2.6.4 严格执⾏动⽕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定点吸烟管理制度、严格易燃易爆重点防⽕部位的管理。  2.6.5 发现⽕警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救灾;已⽤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更换。  3 管理程序

  3.1 消防“三同时”的实施

  3.1.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程项⽬,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执⾏“三同时”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和⽣产⼯艺及环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设计、施⼯、竣⼯验收,督促、检查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到位。  3.1.2 项⽬管理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单位参与项⽬设计和建设,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签订确保安全和⼯程质量的施⼯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做好统⼀协调管理⼯作。

  3.1.3 项⽬管理单位及时将设计⽅案和施⼯技术⽅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公司保卫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组织施⼯。

  3.1.4 施⼯中,施⼯单位应⾃觉接受属地部门、职能部门及监理⽅的监督检查和统⼀协调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措施的实施到位。

  3.1.5 竣⼯时,项⽬管理单位应通知公司保卫部、⼯程部、财务部、⼈⼒资源部等进⾏建设项⽬的竣⼯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投⼊使⽤,否则,财务部不予付款。  3.2 动⽕作业的审批

  3.2.1 各部门及外来施⼯⽅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动⽕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提出动⽕作业申请,并填写《动⽕作业申请单》,严格执⾏动⽕审批制度,防⽌⽕灾、爆炸等事故的发⽣。

  3.2.2 保卫部接到动⽕作业申请后,消防管理⼈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根据动⽕作业审批意见,认真做好现场巡检⼯作,督促施⼯单位做好动⽕作业监护⼯作。  3.3 电热器具的管理

  3.3.1 有关部门因⼯作需要使⽤的电热器具,应按规定到保卫部申请备案,⾃觉接受监督和指导,预防⽕灾和触电事故。未申报的,⼀律不准使⽤。

  3.3.2 ⼯程部接到电热器具安装申请后,应派⼈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助安装。  3.4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3.4.1 各部门应对消防设施做好⽇常检查、维护保养⼯作,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摆放杂物,不准擅⾃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已⽤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保卫部更换。

  3.4.2 保卫部专职消防管理⼈员应做好⽇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检、换新、演练⼯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能正常使⽤。  4 ⽕灾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

  4.1 当⽕警发⽣时各单位应严格按⽕灾应急救援预案执⾏,及时开展初期救护和灭⽕、疏散⼈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救援。  4.2 应急报警电话:  保卫部:  ⼯程部:

  办公室:

  社会救援:治安110 ⽕警119 交通122 医疗救护120  4.3 应急准备:

  4.3.1 配备消防⽔栓、⾃来⽔⽔源,其供⽔应充⾜、⽔带、⽔枪应齐全完好。

  4.3.2 配备必要的灭⽕器材,主要有:⼲粉灭⽕器、⼆氧化碳灭⽕器,⿇袋、沙⼟、⽯棉毯、铁铲等灭⽕器材。

  4.3.3 配备应急照明灯、通讯⼯具、交通⼯具、软⽊塞、防毒⾯具、⼝罩、⼿套、防护服、防护鞋、绳索、强制通风设施等。

  4.4 应急响应:

  4.4.1 迅速切断电源、⽓源,扑救初期⽕灾,开展⾃救和互救,避免混乱、防⽌烟⽓吸⼊、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4.4.2 抢险救灾⼈员及时出警,专⼈指挥,迅速抢救伤员、疏散被困⼈员、抢救贵重物资、评估灾情、上报救援。  4.4.3 坚持先救⼈后灭⽕,先控制后灭⽕,先重点后⼀般原则,防⽌事故扩⼤。

  4.4.4 正确选择灭⽕技术和⽅法控制⽕势,灭⽕时尽量选择上风位或侧风位、正确着装及个⼈防护,在确保救援⼈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作。

  4.4.5 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急救或转院急救,注意救援⼈员⾝体状况和健康。  4.4.6 做好清场⼯作,清点抢险救援⼈员,评估灾情,并及时汇报。  5 ⽕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1 发⽣⽆⼈受伤、烧毁财物损失⼩、使⽤灭⽕器就可扑灭的明⽕,事件调查处理由事故部门召集相关⼈员针对⽕警事故的发⽣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上报酒店保卫部备案。  5.2 发⽣有⼈受伤或烧毁财物损失或部门不能⽴即扑救的⽕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保卫部召集相关⼈员对⽕灾事故的发⽣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3 发⽣酒店⽆能⼒控制的⽕灾,保卫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4 奖惩办法按《安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  6 培训教育

  6.1 新⼊职⼈员由⼈⼒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保卫部做好消防基本知识及企业消防管理制度、灭⽕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  6.2 外来⼈员由接洽单位召集,保卫部实施培训、教育,并做好对相关⽅的管理与协调⼯作。

  6.3 全体员⼯应积极参与酒店组织的消防培训或演练,每年⾄少组织⼀次消防灭⽕或紧急疏散演练,提⾼⽕灾初期的补救和应急救援能⼒。  7 附则

  7.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印发施⾏之⽇起执⾏。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总 则

  1、为了预防⽕灾,减少或避免⽕灾危害,保护师⽣员⼯⼈⾝、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的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处室、年段班级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作⽅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作由学校领导,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和各处室主任、年段长、班主任为消防安全责任⼈,对消防安全⼯

作全⾯负责。

  4、各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

  1、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应当履⾏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贯彻执⾏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将消防⼯作与学校的教学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检查,督促落实⽕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学校分管安全保卫⼯作的领导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作:

  (⼀)拟订年度消防⼯作计划,组织实施⽇常消防安全管理⼯作;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作的资⾦投⼊和组织保障⽅案;  (四)组织实施防⽕检查和⽕灾隐患整改⼯作;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在师⽣员⼯中组织消防组织、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作。

  3、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  4、教⼯住宅区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开展防⽕检查,消除⽕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灾危险的⼤型活动,应当在⽅案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6、建筑⼯程施⼯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单位负责。并服从学校对施⼯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7、对建筑物进⾏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单位在订⽴的合同中明确各⽅对施⼯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名消防安全⼯作专业⼈员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常消防安全管理⼯作,主要履⾏制定落实年度消防⼯作计划

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巡查和检查、⽕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建⽴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作。  ⼆、开展防⽕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少组织各部门负责⼈开展⼀次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每⽇防⽕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员、保安、电⼯、厨师等员⼯是否掌握防⽕灭⽕常识和疏散逃⽣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线路、⽤电设备和燃⽓管道、液化⽓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防⽕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进⾏每⽇防⽕巡查,养⽼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有⽆玩⽕、违规吸烟和违章动⽤明⽕现象,使⽤蚊⾹、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有⽆违规⽤电,使⽤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作,消⽕栓、灭⽕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式感烟⽕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维护保养,每⽉出具维保记录,每年⾄少全⾯检测⼀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作⼈员应当持有消防⾏业特有⼯种职业资格证书,实⾏每⽇24⼩时专⼈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作状态,⽕灾⾃动报警、⾃动喷⽔灭⽕、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动状态,消防⽔泵、防排烟风机、防⽕卷帘等消防⽤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员接到⽕灾警报后,应当⽴即以最快⽅式确认;确认⽕灾后,⽴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提⽰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法。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每半年⾄少开展⼀次消防安全培训。员⼯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应当了解本岗位⽕灾危险性和防⽕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灾,会组织疏散逃⽣。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体、⼼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常识和逃⽣⾃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灾的职责,并每半年⾄少演练⼀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作⼈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理能⼒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理能⼒或者⾏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明确疏散救护⼈员。  ⼗、禁⽌⾏为。

  (⼀)严禁使⽤未经消防⾏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严禁采⽤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明⽕;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占⽤、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和灭⽕救援的铁栅栏;  (⼋)严禁违规存放、使⽤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栓,擅⾃停⽤、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

  ⼀、为加强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储存、运输管理,防⽌各类事故的发⽣,特制定本规定。  ⼆、凡使⽤、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办理有关证件,做到⼿续、证件齐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从业⼈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四、消防⼯作职能部门每⽉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储存场所进⾏⼀次检查,各相关部门每周检查⼀次,班组每⽇检查⼀次,在岗⼈员应坚持班前、班后⾃查,班中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整改。  五、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防⽕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2、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防爆标准;  4、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静电的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6、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从业⼈员必须经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可上岗。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才可使⽤,并满⾜如下要求:  1、专⽤仓库、货场或其他专⽤储存设备,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管理;

  2、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库房内储存;  3、不得超量储存。

  七、保管员应加强出⼊库管理,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楚、标物相符。  ⼋、仓库保管员每⽇对库存物品进⾏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电源;  2、检查堆垛是否稳固;

  3、检查有⽆使⽤电冰箱存放易燃液体等化学物品现象;

  4、检查货物,主要是检查货物包装有⽆破损渗漏或膨胀变形,稳定剂是否充⾜,物品有⽆潮解、熔化或风化变质,重点物资应重点检查;

  5、检查库内环境,主要是检查库房是否漏⾬、积⽔,库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所存货物的危险特性要求;  6、检查消防设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作业前应满⾜以下要求:

  1、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作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相关⼈员,必须经国家有关规定进⾏岗位消防知识、专业知识培训,凭岗位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了解其化学和物理性质,掌握应急处理措施,操作时穿戴好相应的防护⽤品;

  3、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4、出车时各种证件(驾驶证、准运证、⾏驶证及培训合格证等)应携带齐全;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具必须齐全、良好,车厢内应清扫⼲净、⼲燥,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残留物;同时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可投⼊运⾏;  5、运输应对天⽓有所选择。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规;

  2、装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对⾏车路线认真选择,尽可能选择宽阔平坦的道路,避开繁华闹市集镇;

  3、押运⼈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关⼈员,并严禁吸烟,且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4、运输过程中天⽓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经常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运输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精⼒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劳驾驶,停车时随车⼈员要负责车辆和货物的看护;  7、车辆涉⽔时,应停车查看⽔深、流速及⽔下路⾯等情况,通过后应轻踏刹车慢⾏⼀段路,以保证车辆制动系统良好;  8、通过铁路交叉路⼝及复杂路⾯时,要“⼀慢、⼆看、三通过”,遇有视线不清,路⾯情况不明和⽆信号或⽆⼈管理的路⼝,应停车查明后⽅可通过;

  9、途中遇有雷⾬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压线、铁塔等容易遭到雷击和产⽣⽕花的地点停车;

  10、在⾬、雪、风、雾视线较差的天⽓⾏车或通过泥泞、积雪、结冰、坡陡、狭窄等危险路段或遇有警告标志时,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km,并避免使⽤紧急刹车或急速转向,与同⽅向⾏驶的车辆之间应保持不⼩于30m的距离;

  11、通过涵洞或桥梁要注意限量和限⾼标志,对标志不清或有怀疑时,要停车查明,通过时要降低车速,与前车之间保持不⼩于20m的距离;

  12、正常⾏驶途中,车辆不准脱档、熄⽕滑⾏,⾮紧急情况下不准紧急制动或急转弯;  13、运输过程中不准⼈为向汽车发动机直接供油;

  14、车辆发⽣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严禁明⽕照明作业;

  15、车厢内携带备⽤燃料时,严禁使⽤塑料桶盛装,且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并进⾏有效隔离;

  16、液化⽯油⽓槽车、汽油罐车不准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当罐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罐外泼⽔降温等安全措施;

  17、运输途中发⽣货物包装损坏影响安全、货物散失、泄露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应急处理;  18、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旦发⽣事故,应⽴即组织抢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并负责保护现场,如实汇报事故经过。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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