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聘任副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新聘任的副总经理杨印朝、聂强、张景坤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没有发现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2、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聘任杨印朝、聂强、张景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宋淑艾、杨化彭、王纪新、史际春、赵保卿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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