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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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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存在实行犯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帮助犯的成立须以被帮助对象即实行犯的存在为前提。—般地说,被帮助者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帮助者的行为才有可能成立帮助犯;实行犯行为不构成犯罪,帮助犯亦无犯罪可言。

(2)须有帮助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认识到自己的帮助行为是使实行犯的行为容易实施或促使其完成犯罪。

(3)须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帮助行为有物质上的帮助或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既可用作为的方式亦可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有前帮助,即在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前实施帮助行为,如提供犯罪实行之际的帮助行为,如把风、指引路线场所等;事后帮助,即在犯罪完成后帮助隐匿罪犯,毁灭罪证,窝藏赃物等。但事后帮助行为事前有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无谋的,可构成单独犯罪,不是帮助犯。

帮助犯是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应该怎么认定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如下: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二、包庇罪该如何认定?

关于包庇罪的认定主要从已下几个要点来讲: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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