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理由】
原告曹某自2018年初被招聘为被告单位文化站临聘人员,主要工作任务为卫生打扫、图书管理等。原告在聘用期间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尽心尽力完成被告文化站负责人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被告聘用原告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2018年12月7日被告支付了2018年1月至6月工资4800元,2019年2月15日被告给原告支付了2018年7月至10月工资3200元,此后原告继续在被告文化站工作,至2021年6月,被告文化站负责人突然告知原告交接文化站相关手续,明确表示不再聘用原告。之后原告无数次要求被告单位支付聘用期间拖欠工资25600元,被告却找各种理由推脱,2022年4月18日原告申请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现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认为】
2020年6月份之前原告在某镇某委,给原告发放工资,同时原告曹某兼任某镇的文化站临聘人员。2018年至2020年6月,月工资是800元正确。2020年8月李某在某镇文化站负责管理工作,8月份李某告知原告停止某镇文化站工作,工资结算截止2020年6月份。2021年3月29日原告曾以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未缴纳社保诉过某镇,经人民出具2020年陕0323民初1072号调解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赔偿原告9万元。我们认为解聘原告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份。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后,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单位文化站工作,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未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聘用时间无异议,对解聘时间产生争议,因原告于2020年11月份原告在某镇文化站处理业务工作,故原告解聘时间确定为2020年11月份为宜,对原告曹某800元×24个月=19200元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被告某镇支付原告曹某劳务费1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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