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土地,但隶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可以种植作物并从中获取收入,以增加个人收入和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然而,自留地不可买卖、出租或转作宅基地,也不可私自建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法律分析
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隶属村民,能够长久使用,所有要隶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久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增加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乡村经济。按照法律限定,自留地、自留山农民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但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在自留地上不可私行建房。《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
拓展延伸
房产权归属问题:我户口迁出二十年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归我所有?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户口迁出并不影响您对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的产权归属。在您户口迁出的二十年期间,这些土地仍然属于您所有。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归属权是基于登记和合法取得的。只要您在购买或取得这些土地时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土地登记簿上有您的名字,那么这些土地就是您的财产。您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土地证书和登记簿来确认这些土地的归属情况。如果有任何争议或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属于乡村村民,是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鼓励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乡村经济。根据相关法律,农民有依法使用自留地、自留山的权利,但不得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户口迁出并不影响土地产权归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登记合法,这些土地仍属于您所有。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以保护您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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